3•15丨凝聚法治力量 维护消费者权益 — 望都法院用案例教您如何维权!

3•15丨凝聚法治力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望都法院用案例教您如何维权!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诚信经营

3•15丨凝聚法治力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望都法院用案例教您如何维权!

2023年3月15日第41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全体消费者的共同节日,为释法普法、倡导诚信,望都法院公布了一起维权个案,提醒消费者依法维权,同时督促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在线上某商城购买了被告某某公司生产的纯牛奶250ml*21盒/箱,花费160.3元。原告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之后赴医院治疗花费1194.15元,经与被告某商城和某生产公司协商未果后提起诉讼,主张二被告返还货款160.3元,赔偿医疗费1194.15元;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1600.3元;赔偿损失40000元。二被告认可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但对质量问题与生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予认可,申请对案涉牛奶进行质量鉴定。

法院调解

法院受理该案,城关法庭主办法官获悉案情,迅速厘清案件事实,与司法技术鉴定室沟通反馈,认为司法鉴定不仅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存疑,且成本较大。为避免矛盾激化,缓解当事人敌对情绪,确定了“以调为主、调判结合”的裁判思路,围绕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及资料,主办法官多次与生产厂家深入沟通,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并第一时间赔偿了原告合法损失,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望都法院城关法庭递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人民群众作为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最为关心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一旦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人民群众往往不知如何维权。望都法院梳理了群众较为关心的几个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法律解答。

我购买的食物出现了问题,应该起诉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

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我购买商品时,食用商家活动赠品食物造成损害,能主张权利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此,望都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依法理性消费,坚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转自:望都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