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违法行为规定 (疫情防控违法行为有哪些)

号外!号外!

除境外输入病例外

山东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清零!

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解读,疫情防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振奋开心之余

我们还是要警惕输入性病例

总之

风熏日暖,春意渐浓,

疫情带来的紧张气氛也慢慢退去

复工复产复学逐渐开始了

这个“超长假期”估计都在家憋坏了

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解读,疫情防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好啦 废话不多说

今天咱一起来盘点一下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

那些违法案件

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解读,疫情防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先上个视频

↓↓↓

新冠疫情刚局部爆发的时候,

有些“闲不住的”就开始作妖了,

造谣传谣、哄抬物价、抗拒防控措施

……

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解读,疫情防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

【案例】:四川广元市一家公司的快递员都某,因不愿意在春节期间上班,于2020年1月25日编造“广元市经开区盘龙镇已经发生多起新型肺炎……”的虚假信息,并发布在微信群,后被转发到多个微信群。事发后,都某被刑拘,次日被取保候审。3月2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都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小贴士】: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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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疫情防控措施

【案例】:2月12日,贵州省韩某甲、韩某乙不服从道真自治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措施,韩某甲将民警陈某殴打致轻微伤,韩某乙将民警殴打致轻微伤。3月4日,道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道真县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因犯妨害公务罪,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拘役2个月。

【法律小贴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以*力暴**、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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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物价

【案例】:犯罪嫌疑人张某、贾某系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苏某、王某分别系该公司下属药店的店长。2020年1月21日,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并通知各店长执行。

随后,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从1月21日起至1月27日案发仅六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

经审查,张某等4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达一百余万元。2月24日当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

【法律小贴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关键阶段,

隐报瞒报旅居史、抗拒防控、

制假售假、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来,

使劲嘚瑟,

看看你们能嘚瑟几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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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1月22日,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市,曾旅居湖北武汉的郦某某出现咳嗽等症状,被120急救车转运至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郦某某趁医务人员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当地卫健和公安部门多方调查,确定患者已到其妹妹在景洪市某小区的家中。

医务人员、民警随即赶到该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23时50分将郦某某及其亲属等4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曾一度采取拒绝打针吃药、谩骂医务人员等方式抗拒治疗。期间还存在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在医生进行劝阻时,郦某某向楼下任意吐痰,声称要将自己的病传染给别人,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在网上传播。

1月24日,景洪市公安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郦某某立案调查。2月3日,在郦某某治愈出院后,警方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小贴士】: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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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旅居史、妨害传染病防治

【案例】:3月16日,一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隐瞒武汉旅行史,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致55名密切接触者(其中包括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医护人员11名)被隔离,造成按照甲类传染病防控的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当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法律小贴士】: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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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假犯罪

【案例】: 2020年1月底,周某、卢某商议通过微信渠道进购医用口罩再倒卖赚取差价。在明知销售口罩的微信上家并非医疗器械经销商、法确定口罩来源的情况下,进购了5万6千只口罩。周某、王某(卢某妻子)分别通过微信向外发布销售医用口罩信息,周某还招徕被告人余某等下线。

在对购得的口罩进行分装、打包时,周某、卢某、余某、王某明知道该批口罩是无生产日期、合格证、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仍以医用口罩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经检验,涉案口罩的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

长兴法院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律小贴士】: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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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

【案例一】:南通如皋某诈骗案嫌疑人甚至谎称疫情期间在线缴纳学杂费有优惠价且名额有限,付款后需立刻截图并在群内发布,引发家长“抢购”,单次即骗得13名家长转账33530元。

【案例二】:热心公益的林先生通过微信找到一个叫“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跟公众号后台联系后,对方发来二维码让林先生扫码转账捐款,林先生给对方转去500元爱心捐款后,发现该公众号已注销。

【案例三】:刘某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发布大量信息,称其以出厂价代购口罩,当天先后有4名网友以每个4.5元、5元、5.5元等不同价格向其购买了17500个口罩,韦某共得赃款约11万元。收钱之后,刘某就将买家拉黑。

【法律小贴士】: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春天到了

国内形势一片大好

然而某些入境人员以

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

意图蒙混过关。

全国人民共同努力才维持的大好局面

岂容你随意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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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案例】:宁夏中宁县公安局3月14日发布警情通报:中宁县确诊新冠肺炎人员丁某某于2020年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经查,丁某某入境时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情形,现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予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小贴士】: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盘点了这么久

今天的知识点,你get到了吗?

最后祝愿大家:

3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解读,疫情防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制作:寒亭区司法局

案例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