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香烟 (非法经营罪香烟司法解释)

如今,不少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香烟。依据我国*草烟**销售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香烟必须持有相应的批发、零售许可证,否则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那么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第一,行为人是否有许可证。如今,确实没有证件就从事香烟经营的行为人较少,更多是没有证件的行为人与有证件的人合伙经营、家庭共同经营或者租用、借用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对于前两者,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对此并不存在疑异。而租、借他人许可证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草烟**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则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由于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第二,行为人从事的香烟经营行为是否超过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是,持有*草烟**零售许可证的行为人从事*草烟**批发经营活动。依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从事*草烟**制品批发业务。而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批复来看,这种情况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应该予以行政处罚。即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烟叶。

综上,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买卖香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关键要看其是否有许可证。只要有许可证,即便超范围、跨区域经营,也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黄某果、许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果与被告人黄某明系父子关系,黄某果与被告人许某某系夫妻关系。黄某果、许某某、黄某明共同经营XX商店(位于韶关市浈江区)。该店由黄某明注册登记,并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卷烟、雪茄烟、国外*草烟**制品。但该店实际经营人为其儿子黄某果,许某某、黄某明协助黄某果管理和销售。果源商店自2011年至2013年间先后九次因为未在当地*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草烟**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的行为受到韶关市*草烟**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黄某果、许某某通过互联网从事卷烟销售业务和批发业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35590元,其中批发业务金额为487601元。

法院认为:

黄某果、许某某、黄某明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对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营者无*草烟**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草烟**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本案中,黄某果、许某某在与黄某明共同经营由黄某明注册登记、并于2011年12月8日取得《*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果源商店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从事卷烟批发业务(批发业务金额为487601元),系持有*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此,黄某果、许某某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黄某果、许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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