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6日,甲公司与委托人A供应链公司、受托B银行签订了《委托*款贷**借款合同》,A供应链公司委托B银行发放委托*款贷**2亿元给甲公司,*款贷**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年化8%;B银行依约向甲公司发放了2亿元*款贷**。
2020年6月6日,B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名下4处房产为上述《委托*款贷**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第3.1条约定,甲方(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所、所在地等见《抵押财产清单》,《抵押财产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财产清单》列明了作为抵押物的4项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名称及编号、所在地、抵押物使用情况、评估价值,其中备注一栏载明了各抵押物对应*款贷**金额,四处房产价值均为5000万元,合计2亿元,与所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2亿元金额相同。
涉及上述4项抵押物的他项权证中,只有1项即本案丁公司所涉房屋他的项权证对抵押范围的概况描述指向《委托*款贷**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而并未明确约定抵押金额或债权金额,其余3处房屋均记载了明确的抵押金额或债权数额,并与《抵押财产清单》的备注金额一致,即均为5000万。
后来甲公司无力清偿,B银行将甲乙丙丁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清偿借款本息,并主张对甲乙丙丁名下四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此时,除丁公司名下房产大幅升值(从5000万升值为8000万),其他三处抵押房产均发生了贬值,此三处价值合计仅为1.2亿。
一审法院 :丁公司在其名下房产所得8000万价款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法院 :维持原判。
丁公司不服,向最高院提起再审申请,主张其仅应在其名下房产所得8000万价款中的5000万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对于超过的3000万,B银行没有优先受偿权。

二、案件争议
能否根据《抵押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确定共同抵押人(甲乙丙丁)各自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
三、最高院改判
B银行仅有权以丁公司名下抵押房产所得价款在5000万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律师评议
共同担保 是指统一债务上存在两个以上担保的情形,包括共同保证、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我国《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将《民法典》第699条关于“共同保证”的规定扩张适用于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共同物保的情形,从而再一定程度上整合了共同担保制度,但是这也仅限于初步整合,比如对于共同物保中, 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比如本案就是这种情形,此时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规则, 我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直接规定。
但是通说认为:共同抵押,指两个以上的抵押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以各自的财产提供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共同抵押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保障债权实现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抵押所担保的是同一债权,抵押人为两人以上,数项抵押财产各自独立。共同抵押又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其中按份共同抵押,指两个以上抵押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以各自的财产提供抵押,但是每一个抵押人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了各地抵押物对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份额的抵押形式,债权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其仅可以依照约定的担保债权金额对各项担保财产行使抵押权;而非按份共同抵押,指两个以上抵押人为担保同一债权,以各自的财产提供抵押,但是每一个抵押人均未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抵押物对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顺序与份额的一种抵押形式,债权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其有权对各个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并且没有顺序与份额的限制,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以上在司法实务中,也有很多司法案例予以支持。
本案《抵押合同》中,甲乙丙丁作为抵押人,以各自名下的一套房产分别作为抵押物,为同一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可知抵押为共同抵押。当事人 争议焦点 在于,各个抵押财产对担保债权均负有全部担保责任,还是各自针对特定金额负有按份担保责任?
本案《抵押合同》虽然确定了各个抵押人担保债权范围为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等,但同时约定,《抵押合同》附件《抵押财产清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抵押财产清单》已明确列明了4处抵押财产及其所对应的分别担保的*款贷**金额分别为5000万,各项金额之和与主债权本金总额2亿元等同。本案4处房产均分别办理了单独的抵押登记,其中3处房产他项权证上载明的抵押金额或债权金额也与《抵押财产清单》对应记载一致。
虽然本案丁公司名下的抵押房产并未列明抵押金额或债权金额,但是对抵押范围直接指向《委托*款贷**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而作为《抵押合同》一部分的《抵押财产清单》已经明确载明此套房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5000万。 因此,综上,本抵押合同应为 按份共同抵押 ,丁公司仅仅应以其抵押房产为B银行的5000万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而非8000万。
成功律师特别警示 : 最高院的改判或将对供应链行业、金融行业中现存的大量共同抵押合同纠纷产生不利影响,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抵押合同模板,并完善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五、笔者申明
本案来源于北*法大**宝 (2020)最高法民再71号。以上的分析结论及建议是基于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审判纪要、实务案例及作者的实务经验,仅供参考,欢迎探讨,但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构成任何承诺,也非用于任何商业活动。如需转载或有其他任何问题,请联系作者本人;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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