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加拿大鹅是不是“双标”,都有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日,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上海加拿大鹅国金中心门店花一万多元买了一件羽绒服,却被要求签署“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的“霸王条款”。后消费者称该件羽绒服上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还有刺鼻异味,有明显质量问题,经过与门店、商家多次沟通,甚至通过邮件与总公司沟通,仍无法退换。“加拿大鹅”维权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不管加拿大鹅是不是“双标”,都有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拿大鹅要求消费者签署的《更换条款》

这份《更换条款》上写明: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

不管加拿大鹅是不是“双标”,都有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拿大鹅”中国大陆地区退换货政策声明(图片来自@CanadaGoose加拿大鹅)

12月1日上午,上海市消保委就消费者所关心的加拿大鹅专门店的《更换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问题,专门约谈了加拿大鹅公司。后加拿大鹅公司递交说明函。

不管加拿大鹅是不是“双标”,都有法律手段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加拿大鹅提交的《情况说明》

上海市消保委对加拿大鹅提交的《更换条款》不满意,表示以下三个问题,加拿大鹅公司没有进行直接明确答复。

一、希望加拿大鹅公司就退换货政策能够做一个详细的解释,此份说明通篇没有详细解释的具体内容。

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门店执行的退换货政策和加拿大鹅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主要市场门店的退换货政策是不是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因在什么地方?

三、虽然加拿大鹅公司今天在说明函中有提到关于7天无理由退货,但具体怎么执行?说明函并没有提到加拿大鹅全球官网上购物是30天无理由退货,而在中国执行的是7天,为什么有这样的区别?

12月2日,在多方压力下,上海加拿大鹅国金中心门店对该件羽绒服进行了退货退款。

此次事件的核心不在于加拿大鹅是不是双标,而在加拿大鹅在国内的经营行为到底有没有遵守中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而消费者如果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应该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线上消费消费者有权7日内无理由退货,线下消费不强制要求商家提供7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需要满足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条件。

因此,质疑加拿大鹅国内国外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退换货政策,歧视中国消费者,其实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一家外企只要遵守中国法律,守法经营,采取内外有别的经营策略,从经济人角度也完全可以理解,也是企业的经营自由。至于消费者觉得受到歧视,也完全可以用脚投票,选择不买。

因此,此次维权事件问题的核心应该是这件羽绒服到底有没有质量问题?如果有质量问题,加拿大鹅是不是应该退货?消费者应该怎么维权?这才是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有之意。

此次维权事件中,消费者称和加拿大鹅国金中心门店店长沟通时,店长说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局方面提供了这件衣服的报关单和合格的检测报告。要求消费者提供给公司衣服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才可以退货。

看来,加拿大鹅国金中心门店不是不懂法律,知道质量不合格应该退货,但是要求消费者提供羽绒服质量不合格的检测报告,也就是说质量有问题得有证据。

应该谁来举证呢?一般来说,民事法律关系中举证责任按“谁主张,谁举证”。同时,本次纠纷还是属于产品瑕疵责任范畴,还是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需要致人损害)这样一种侵权责任,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商家能提供产品合格检测报告的情况下,消费者得提供证据证明这件羽绒服有质量问题,需要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如何举证?如何维权?消费者权利?监管部门职责?商家责任?我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及地方性法规都有很明确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第十九条(检测、鉴定)

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检测、鉴定的机构或者单位;未约定的,由受理该消费投诉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者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检测、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不能明确责任的,由消费者与经营者分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五十四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我们有足够的法律手段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何还要等待加拿大鹅“良心发现”不再区别对待国内消费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