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被诉事件,天价抗癌药格列卫受到舆论持续关注。有人疑惑,这救命药怎么就这么贵?也有人呼吁,应当尽快将此类药物纳入医保范围。更有人追问,为何我们自己不能做出“物美价廉”的“印度药”?

救命的格列卫为什么会这么贵?业内人士表示,高昂的研发成本是专利药价格高的重要原因,据称一种新药物的研发往往花费超过10亿美元,因此为鼓励药企创新,各国对专利药都实施厂家独立定价权,以便让药厂在专利期前收回成本、获得利润,这就需要高昂的价格支撑。

抗癌药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片)由瑞士诺华公司(下称诺华公司)生产,是国际上公认的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和胃肠基质肿瘤的一线药物,该药已经在超过110个国家和地区获准上市。公开资料显示,今年第三季度,格列卫全球销售额达到25.59亿美元,居2016年第三季度全球药物销售额100强排行榜前列。
公开资料显示,由诺华公司等共同研发的格列卫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成功研制的小分子靶向药物,可以有效控制慢粒白血病人的染色体变异。格列卫的出现,使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的10年生存率从以前的不到50%,增加到了现在的90%左右,并且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正常工作和生活。

2013年4月,格列卫化合物在中国的专利权保护到期,豪森药业和江苏正大天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正大天晴)等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分别生产伊马替尼片剂型和胶囊型仿制药。这些仿制药的治疗效果同格列卫相比,并无很大差异,但价格却低得多,格列卫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受到明显冲击。
诺华公司多次表示,虽然格列卫的化合物专利权已到期,但是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用途的发明专利仍在保护期之内。于是,诺华公司将正大天晴和豪森药业等告上了法庭。随后,正大天晴与诺华公司达成和解。拒绝和解的豪森药业于2014年9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合议组经过审理和合议,作出了第273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对于证据1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问题,结合杂志上刊登的学术会议广告以及双方当事人与杂志主编的往来邮件等证据,决定书认为应当合理认定证据1在涉案专利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在认定证据1是优先权日前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决定书最终认定涉案专利具有新颖性,但不具有创造性,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该案合议组成员表示,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特别是第二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是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且存在广泛争议,判断难点包括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对比文件公开到何种程度才能被认为是披露了发明、创造性的标准如何把握、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何认定等。尽管最终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但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标准等方面并未完全采纳请求人的意见。更多专利知识你可以登录知助侠网站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