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海口海关缉私局等开展了打击海南离岛免税“套代购”*私走**集中收网行动。



行动期间,在海南海口、广东湛江、深圳、惠州及安徽阜阳等地抓获嫌疑人50名,打掉专业*私走**团伙1个,现场扣押离岛免税货物1200余件。
经查,该*私走**团伙利用海南离岛免税政策,雇佣“水客”在海南各免税店套购化妆品、洋酒等离岛免税商品,在广东徐闻等地将套购免税品归集后销售牟利。经初步查证,该案案值约5000万元。(以上图文来源:海关发布 原标题:5000万“套代购”*私走**案告破)
对于本案,海关律师邵丹分析:
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2、《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按*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3、本案构成*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税逃**额量刑。个人起刑点,偷*税逃**额为10万元;单位犯罪,起刑点为20万元。偷*税逃**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税逃**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4、受疫情影响,出入境人员大受限制,香港、澳门与内地的人员流动也受限。相当数量的“代购”从业人员转战海南免税套代购,这是近期“套代购”*私走**案件频发的背景。在海南免税店购买免税品都要供身份证, 所有购买者都是有记录的 ;海关一旦发现异常,加上情报经营手段,很容易顺藤摸瓜把整个团伙打掉,这是也是为何海关缉私一行动就是抓获几十个嫌疑人的技术背景。法律法规已明令禁止“二次销售”,本律师建议相关人员不要有侥幸心理,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近20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海关案件,咨询电话:13918901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