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保税区格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偷**被罚15万余元

张家港保税区格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偷**被罚15万余元

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苏保税稽罚﹝2023﹞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张家港保税区格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税偷**,同时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罚款15.335513万元。

张家港保税区格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税偷**被罚15万余元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违法事实:(一)涉案发票认证抵扣及成本列支情况 你单位取得宿松帝诚绵纺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松帝诚”)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81130,发票号码10121694~10121697,金额393641.37元,税额62982.63元,价税合计456624.00元),2018年8月计入“库存材料—棉布”科目393641.37元,当月结转成本,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62982.63元,于当月进行认证抵扣。稽查局立案后,你单位自行在2021年3月10日,于所属期2021年2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做进项税额转出62982.63元,未产生应纳税额。 你单位取得宿松县科隆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松科隆”)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400191130,发票号码01779989~01779991,金额292619.47元,税额38040.53元,价税合计330660.00元),2019年8月计入“库存材料—棉布”科目292619.47元,当月结转成本,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38040.53元,于当月进行认证抵扣。稽查局立案后,你单位自行在2022年6月9日,于所属期2022年5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做进项税额转出38040.53元,未产生应纳税额。 你单位取得青岛森帆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森帆”)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2202130,发票号码02597529~02597539,金额1084946.91元,税额141043.09元,价税合计1225990.00元),2020年8月计入“库存材料—棉布”科目884955.76元,当月结转成本,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115044.24元,于当月进行认证抵扣;2020年9月计入“库存材料—棉布”科目199991.15元,当月结转成本,计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5998.85元,于当月进行认证抵扣。稽查局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后,你单位于2022年5月16日分别在所属期2020年8月、2020年9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做进项税额转出115044.24元、25998.85元,补缴2020年8月增值税115044.24元、2020年9月增值税24576.52元,并补缴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两项教育附加及滞纳金。 (二)取得发票的过程 1.对涉案人员的调查情况 根据你单位业务经办人钱某东询问笔录,以及你单位提供的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通过浙江柯桥面料市场的销售员徐某新采购面料,取得徐某新拿来的宿松帝诚开具的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56624.00元;收到邮寄的3份由宿松科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0660.00元。通过一个自称为青岛森帆的业务员董姓男子购买熔喷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案件编号为332058220210000028的发票违法案件中,你单位业务员潘李忠在询问笔录中曾称,该董姓男子自称为青岛亦韵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提供发票的业务员均已无法联系。 2.资金流检查 你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方式分7次向宿松帝诚公司账户支付货款共计456624.00元;你单位在验货后当场现金支付宿松科隆货款。

张家港保税区格迪普纺织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钱建东,住所: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718F室。该公司曾因*税偷**,2022年4月19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稽查局罚款16.985062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苏保税稽罚﹝2022﹞7号。(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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