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康文平律师
【前言】
贩毒就是贩卖*品毒**的意思,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一种罪行。世界*品毒**非法贸易的利润已超过石油利润,贩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在国内,贩毒也是法律实践中重点打击的对象。毒贩大多是为了追求贩毒所带来的暴利,也有一些是在他人威逼利诱之下才踏入了歧途。在我国普法的大环境之下,希望这个案子可以警醒那些抱着侥幸心理而铤而走险的人们。
【案情回顾】
王某吸毒多年,以贩养吸。其居住地已成一贩毒窝点。吸毒人员钟某系王某小学同学,二人一直关系要好。2009年4月至8月,王某在其家中每天以进价向钟某提供*品毒***洛因海**予以吸食,累计提供*品毒***洛因海**约150克。
【法院判决】
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品毒**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是*品毒**故意销售,有无牟利的目的不影响贩卖*品毒**罪的成立。
【律师解读】
本案比较容易出现误解的地方为:
王某将*品毒**原价卖给了钟某,中间没有赚取差价,也就是说没有谋取利益,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贩卖*品毒**罪。
笔者认为,即使王某没有赚取利益,他的行为依然构成了贩卖*品毒**罪。首先,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品毒**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案情来看,王某居住地早已成为贩毒窝点,肯定对*品毒**轻车熟路,完全具备主观故意这个条件。
其次,贩卖*品毒**是指有偿转让*品毒**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品毒**。这里的有偿转让表示的是将*品毒**交付给对方来换取相应的利益。本案中,虽然王某没有赚取差价,但其行为也属于交易的范畴。除非王某无偿提供*品毒**给钟某,才不构成本罪。
再次,结合案情来看,王某的行为与“*品毒**代购”完全不符。*品毒**代购这个词汇来源于司法解释与座谈会纪要,一般是指吸毒者与*品毒**卖家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仅用于吸食的*品毒**,或者虽未联系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品毒**卖家处购买仅用于吸食的*品毒**,且代购者未从中牟利。简单来说,*品毒**代购中,吸毒者与毒贩存在交易,而代购者仅是在中间“跑腿”,既不能直接将*品毒**卖给吸毒者,也不能像中介一样赚取差价。本案中,王某的身份即为毒贩,钟某为吸毒者,王某自然也不能成为中间的“跑腿”人。
综上所述,贩卖*品毒**而不牟利并不是脱罪的借口,也不一定就是*品毒**代购。(*品毒**代购也是违法的,如果数量较大,则以运输*品毒**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