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回顾
真功夫公司与辛勤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乙方需在甲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时全额开具工程款发票给甲方,否则需按发票金额的25%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工程结算造价636685.6元。
辛勤公司完成部分装修合同后,将剩余176685.6万元合同权利义务转给勤和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自2015年11月2日到2016年12月30日,真功夫共计支付勤和公司、辛勤公司636685.6元,但未取得发票,真功夫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
二、法院判决
- 一审判决:
1.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义务法院不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
2.勤和公司承接了辛勤公司的剩余债权债务,辛勤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未开发票金额20%(127337.12元)确定勤和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真功夫不服,继续上诉。
- 二审判决:
1.三家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补充协议均为有效合同,装修合同中约定了向真功夫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同时也是税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辛勤、勤和公司未履行*票开**义务,构成违约
2.补充协议约定了辛勤公司未履行的义务转由勤和公司继承,及辛勤公司承担装修合同剩余义务的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3.由于辛勤、勤和公司未*票开**,导致真功夫相关支出不能税前扣除的税费损失。因此,辛勤、勤和公司需在在期限内需履行开发票的义务,未履行则需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损失159171.40元(合同金额25%)
注意:对比一、二审判决,一审判决结论均被*翻推**。
(法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案件结果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勤和公司判决之日起30日内向真功夫开具636685.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辛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未履行*票开**义务,则勤和公司需赔偿真功夫损失159171.40元。
四、友情提示
法院判决被告应该履行*票开**义务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见真功夫胜诉的关键在于合同中约定了乙方开具发票的义务,否则法院也帮不了你啊~
当然,你说这不还有税务机关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上述行为只能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他改不改?啥时候改?只能看他良心!你可是损失15万呢!
同时,业务发生转移后,实际提供方和合同的签订方不一致时,发票应由业务实际提供方开具,企业保留好相关的业务的结算单据等证明资料,这种情况不属于虚开发票。
下次合同该怎么约定发票条款,不用我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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