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顺庆乡村振兴 (南充市乡村振兴示范乡镇)

2023年4月26日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

司法助力乡村振兴

新闻发布会

会上发布服务乡村振兴

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1.某村民小组诉某农产品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2.吕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案

3.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4.某发展实业公司与某再生资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5.章某等二十六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6.某公司、青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7.某镇政府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环境治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8.某县自规局申请强制执行某种养殖合作社非诉审查案

9.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某农业公司、张某、付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10.张某、杜某与某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01

某村民小组诉某农产品公司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保障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助力现代化有机农业发展

【基本案情】

2017年,某村民小组受土地承包户的委托与某农产品公司签订《土地联合拓荒协议》,有偿转让撂荒土地与某农产品公司进行拓荒及农业开发,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即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某农产品公司对土地进行了拓荒整治使用,修建了道路、水池等设施,并支付了2018年和2019年的土地租金。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该农产品公司种植的多种有机蔬菜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有机认证,但未按约支付2020年、2021年的租金。2021年7月,因需进行撂荒地整治,某村村委会通知某农产品公司进行撂荒地整治未果,准许案外人对撂荒地进行了开垦整治,未支付该整治款。之后某农产品公司向某村民小组表示愿意支付其欠付的土地租金,但某村民小组不愿继续向其流转土地,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某农产品公司向其支付整治款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农产品公司虽存在大部分土地未耕种的情形,但其荒芜土地的期限不足两年,某村民小组以土地荒芜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某农产品公司愿意积极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其租赁期间对案涉土地进行了大面积拓荒,修建了水池、灌溉管道等设施,其行为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对某村民小组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与案外人订立土地整治协议的相对方不是某村民小组,该款项也未支付,不属于某村民小组的损失。遂判决某农产品公司支付某村民小组欠付租金,并按照欠付租金金额的20%支付相应违约金,驳回某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村民小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有机生态农业产业化、品牌化发展属于当地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各方形成合力。涉案某农产品公司种植的多种有机农产品均获得了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虽然该公司因多种原因未能及时交纳土地承包费,但在某村民小组起诉前及起诉后,该公司均表明愿意履行支付义务,并向部分农户支付了土地承包费,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某村民小组一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本着保护及鼓励农业投资者、稳定农业产业的原则,本案不宜轻易解除合同。法院判决既保障了某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有机农业的顺利发展,对维护土地流转的稳定性、提振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的信心以及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方面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02

吕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赡养纠纷案

——百岁老人瘫痪在床,年老子女亦应依法赡养

【基本案情】

吕某生于1919年,年逾百岁,其丈夫王某已去世。吕某与其丈夫王某共同生育了王某甲、王某乙等六名子女。几年前吕某不慎摔倒,导致身体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吕某作为百岁高龄老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伤后瘫痪在床,常年需要护理,现居住在某老年公寓,每月生活及护理费为2500元,各子女就赡养问题互相推诿,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故吕某起诉王某甲、王某乙等六名子女,要求各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六子女对赡养吕某的方式和所需要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存在争议。审理中,法院到吕某所居住的老年公寓调查其实际生活照料情况,吕某认为自己瘫痪在床,居住在老年公寓更加方便获得全面照管。对于吕某居住在老年公寓的方式,王某甲有较大异议,其余子女都愿意选择尊重吕某意愿。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吕某因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居住在养老公寓以便身体、生活得到周全照顾,获得养老公寓服务必然产生相应费用,其要求子女以给付赡养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吕某在养老公寓所需赡养费每月2500元,首先以其每月的养老金和高龄补贴共计310元支付,对于不足部分2190元,综合考虑各子女的年龄大小、经济收入状况、赡养能力酌定六子女支付金额不等的赡养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法院回访了解到六子女在收到本案判决后均自觉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支付赡养费义务,并轮流到老年公寓照料看望陪伴吕某,履行了精神赡养义务。

【典型意义】

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本案的当事人均为老人,吕某年逾百岁,起诉时最小子女也年逾六旬,需要子女进行赡养,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用“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的传统典故,告诫子女应当孝敬父母,及时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同时,积极引导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人民法院通过对赡养纠纷案件审理裁判,充分发挥裁判的指引和教育功能,提倡敬老爱老的良好乡风民俗,有力促进乡村振兴精神文明建设。

03

汪某琼母子诉某村委会、村民小组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村民小组决议侵害成员权益,被判撤销决议内容

【基本案情】

汪某琼原系某村村民,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该村承包土地。汪某琼外嫁后未将户籍迁出,也未在其丈夫所在村承包土地。其子汪某出生后户籍登记在汪某琼户籍所在村,出生后未分配土地。2018年,因修建公路占用该村部分土地,汪某琼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占用。汪某琼所在村民小组召集在家村民就重新分配土地形成决议:“土地调整部分将未占土地收回后重新调整,按照现有公安户口,2018年3月30日前在公安户籍处调出来的人口为准,空挂户口不分土地。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的一律不分土地”。根据该方案,汪某琼及汪某未分配承包土地,二人遂提起诉讼,要求给其调整分配土地。审理中,经法院释法明理,二人将该请求变更为“撤销本村调整土地承包方案的会议决议”。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汪某琼原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依法承包土地,婚后未将户籍迁出,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汪某琼未在其丈夫所在村承包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期内,村民小组关于“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一律不分土地”的决议侵害汪某琼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撤销。汪某虽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组织内,但仍需结合居住、生活、生产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汪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情况,对汪某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认定,其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同时指出,由于该村目前无可供再次分配的土地,若汪某琼在下一轮土地承包时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在其丈夫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有权在本集体组织内依法承包土地。

【典型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均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本案在评析汪某琼母子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以“户籍+其他要素(是否在户籍地生产生活、是否以集体收益为生活保障)”作为考量依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符合农村居民的一般预期,并通过对村民决议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既保护了已有的土地承包秩序和睦邻友好的邻里关系,又避免胜诉却难以执行的尴尬境地,保护与救济并重,为村民组织合规、合法化运行提供法律指引。

04

某发展实业公司与某再生资源公司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改变原耕地的性质,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

【基本案情】

2019年,某发展实业公司向某村民小组租赁了位于该村的167亩土地。2020年4月,某发展实业公司与某再生资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将某发展实业公司从某村民小组处租赁的土地中约28.5亩转租给某再生资源公司使用。某再生资源公司在案涉土地上建设了固体建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工厂。2020年末,自规局先后向两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复耕。此后,某发展实业公司多次要求某再生资源公司整改,某再生资源公司置之不理。2021年3月23日,某发展实业公司向某再生资源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某再生资源公司拒绝解除合同。某发展实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案涉《土地租赁协议书》,某再生资源公司立即搬离案涉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诉争土地性质为耕地。某发展实业公司将其租得的部分耕地转租给某再生资源公司建设固体建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工厂,明显改变了原耕地的性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强制性规定。某发展实业公司与某再生资源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无效。故判决:一、某再生资源公司撤离租赁的土地,并将土地恢复原状;二、驳回某发展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使其明白了违反耕地保护相关法规的严重后果。某再生资源公司撤离后,某发展实业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问题立即主动组织了土地复耕,并将案涉土地交还给村民小组。

【典型意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的基础。本案中,法院主动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并认定合同双方在明知土地的性质、租赁用途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的审批,改变土地用途,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无效合同,法院裁判结果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为助推乡村振兴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5

章某等二十六人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为乡村振兴提供法治力量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章某在某镇通过开设*场赌**敛财,并通过合伙开设*场赌**、发放工资及福利、提供食宿、经常一起聚餐等方式逐步吸纳被告人邓某某、胡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张某、王某某、王甲等社会闲散人员或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并通过曹某某、邓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吸纳了被告人周某等8人,并吸收未成年人加入团伙扩充实力。该组织人数众多,采取*力暴**、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聚众斗殴等方式扩大其影响力、树立强势地位。该组织还大肆插手他人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干扰村委会工作,致多名群众轻伤、轻微伤。章某组织的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了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章某纠集他人经常在某镇及周边实施开设*场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其逐步笼络了一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章某为组织者,曹某某、邓某某、胡某某为骨干成员,其他积极参与者和一般参加者人数达到十二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层级分明,分工较明确,纪律严明。章某组织为了聚敛财产,长期在某镇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开设*场赌**、敲诈勒索、高利放贷、*力暴***债讨**、地下执法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由此获取经济利益百万元以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章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章某等26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至有期徒刑20年的刑罚。一审宣判后,章某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安则国安。近年来,法院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将农村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放在乡村振兴工作突出位置,协同打造“平安美丽和谐新农村”。农村地区“村霸”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当地社会健康发展,也严重损害了基层群众的幸福感。本案的宣判,以最严厉的打击态势,有效铲除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的彰显了司法权威,有效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净化了农村地区社会生活秩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6

某公司、青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依法保护农用地,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被告人青某代表被告某公司从某村租得耕地、林地。后在青某安排下,该公司于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持续向所租地块倾倒弃土,形成巨大弃土堆,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面积8亩,导致原有地形地貌及生产条件改变,原有植被毁坏。经鉴定,该公司因堆放弃土占用林地类别为公益林,原有植被受到严重破坏,毁坏林木蓄积13立方米,700多株,损失林木价值3000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已主动预缴罚金10000元,支付植被恢复费用3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等农用地,用于堆放弃土,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青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青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被告某公司支付的植被恢复费用3000余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严格保护耕地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前提,森林资源的培育与养护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人民法院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将耕地和生态环境法治保护落到实处。

07

某镇政府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环境治理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

——督促政府履行环境治理职责,消除垃圾污染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镇群众反映,该镇人民政府路边的某小区旁空地上以及临近河边的道路旁,随意堆放了大量居民生活、建筑垃圾,现场蚊虫肆虐、臭气熏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极大地影响了周边村民的生活。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政府对两处垃圾进行有效处置,消除生态环境污染。但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安排相关村委会、物业公司对该两处堆放的垃圾进行了清理,在后续的监管中,该镇政府并未取缔该处垃圾堆放点位,致使周边部分居民继续在原地倾倒垃圾。截止到2021年9月,该地垃圾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整治,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2021年9月,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防治法》以及省、市、县若干关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文件要求,基层人民政府承载着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垃圾污染防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法定职责,但某镇人民政府未按照规定规范、全面地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等部门多方参与,通过与县政府、县人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沟通协调、联合行动,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现场监督下,某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垃圾处理相关规范,对两处的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取缔了垃圾堆放点,彻底消除了此处垃圾污染问题。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向法院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

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垃圾污染治理,是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重要环节。“毛垃圾”可利用价值低,未经分拣就进行填埋,对周边水、土、气都会产生污染,严重损害生活环境。本案中,法院深入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多元联动”、“多方参与”的处理方式,因地制宜、因案施策,成功督促了政府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职责,对以后减少、预防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起到了积极导向作用。同时,也为法院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司法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有益经验。

08

某县自规局申请强制执行某种养殖

合作社非诉审查案

——支持行政机关就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2014年,某种养殖合作社与某村社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租地面积300余亩,租期20年。2021年,某种养殖合作社在某镇人民政府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备案面积6.3亩,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修建库房、仓库等建筑、构筑物和硬化场地。建筑占地面积5余亩,硬化场地(不含园区道路)占地面积4余亩,总占地9余亩(其中:耕地近2亩,非耕地7余亩)。2022年,某县自规局对该种养殖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在租用土地上修建的砖结构农机具房、小厕所、冷冻库(合计290多平方米)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展览中心、餐饮等建筑、构筑物均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决定责令某种养殖合作社2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的9亩多土地给所在村社、拆除不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和耕地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9亩多土地,处以罚款18万余元。该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在规定限期内某种养殖合作社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某县自规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种养殖合作社未自动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某县自规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对某县自规局的执行申请,依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并由某县自规局自行组织实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恢复土地原状和耕地种植条件。

【典型意义】

近年来,农村出现许多借“农业”之名,行“非农化”、“非粮化”之事的现象,存在占用耕地、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触碰到耕地保护红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农村违法占用耕地专项整治活动,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09

某科技公司申请执行某农业公司、张某、付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善意执行助推乡村产业振兴

【基本案情】

某农业公司因冷库安装需求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冷库承建合同》,约定该工程由某科技公司承建,某农业公司按工程进度打款,为保证合同义务切实履行,张某、付某在保证人一栏签字。某科技公司按约完成合同义务后,某农业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某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科技公司工程款280余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等共计300余万元,张某、付某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某农业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遂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结果】

执行中,法院调查发现,某农业公司以社区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作为唯一股东,系当地政府重点扶持的乡村振兴企业。由于当地财政吃紧,助农资金拨付未完全到位,该企业创立之初受当地疫情影响运营困难,尾款一直无力支付。而某科技公司系民营小微企业,同样因为疫情,严重影响资金回笼,急需这笔工程款渡过难关。法院深入某农业公司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分析该企业运营情况,对张某、付某名下银行账户、房屋进行冻结、查封;同时,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不影响某农业公司经营的前提下对该企业机器设备采取“活查封”,并第一时间将该案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期间联系该社区所属街道办召开联席会议,联动政府部门、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该案解决筹措资金。经过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典型意义】

在保障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中,人民法院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在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实施善意文明执行、采取灵活执行措施、运用“府院联动”机制为其提供精准司法服务,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该案体现了人民法院用心用情解决小微企业燃眉之急,在公正执法的同时,助推乡村产业兴旺,促进农民生活富裕,以高质量司法服务赋能乡村振兴。

10

张某、杜某与某劳务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

——法院对陷入困境的申请执行人开展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张某、杜某两母女系某县乡镇普通居民,2015年,张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指派张某到某县某银行分社伙食团从事炊事工作。同年,在张某履职过程中发生燃气爆炸,造成其本人及9岁的女儿杜某全身多处烧伤,并伴有不同程度的容貌毁损。后经法院审理,判令某劳务公司在扣减已支付费用后分别向张某、杜某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79万余元、66万余元。张某、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冻结某劳务公司应收债权18万余元,以及扣划其在某银行应领取的外包费3万余元后,经多方查询表明某劳务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对某劳务公司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皮包公司”。

【执行结果】

因某劳务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某劳务公司采取惩戒措施,并将财产调查情况、执行经过告知张某、杜某,张某、杜某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了解到张某、杜某因前期救治花费巨额医疗费,仅靠杜某父亲一人打工所得难以维持后续治疗所需费用的情况后,法院主动作为,迅速启动司法救助工作,秉持“应救尽救”原则,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指导张某、杜某提交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将其纳入特别困难国家司法救助重点申请人名单。自2022年起,法院已连续两年向张某、杜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一万余元,并争取在最大额度范围内,持续护航陷入困境的张某、杜某回归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完善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彰显人民司*功法**能作用的应有举措。本案中,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陷入致贫边缘,法院主动作为,聚焦弱势群体,充分发挥司法救助金救急、扶困效能,一案一策开展救助,让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乡村对象能够得到救助关怀,确保乡村困难群众不因案致贫、不因案返贫,有效巩固了脱贫攻坚成果,为助推乡村振兴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