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出口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的增值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个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又免又退)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退(免)税的方式
免税
规定免税货物劳务服务的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
免退税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
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部分“营改增”企业
征税
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服务;特殊销售对象;违规企业;无实质性出口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销售给用于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向海上油气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一)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免征增值税;
“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抵退税”适用范围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4)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设计服务出口业务。
3.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级A**。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免退税办法:
1.免退税的含义: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免退税的范围
(1)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劳务、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2.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基本原则
免抵退税方式
按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确定
免退税方式
按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二)具体规定
1.生产企业(3种情形)
①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③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
2.外贸企业(2种情形)
①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②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3.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设备原值
4.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零税率应税服务(2种情形)
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或货物的,为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旅客或货物的,为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或者应税服务收入。
②实行“免退税”办法: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上的金额。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
方法:“四步退税法”“六步退税法”
免——出口货物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剔——由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抵——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抵顶当期应纳税额。
退——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结论1:结合会计知识可知,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需要调增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影响企业所得税。
结论2:该部分的账务处理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生产企业的四步退税法——当期无免税购进原材料
第1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税)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2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大于0:本期应纳税额(正常交税);
小于0:进入下一步。(可能退税)
第3步:计算免抵退税额/退税指标/理论退税额(指标)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第4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退税)
第2步绝对值(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第3步(退税指标)比较,谁小按谁退。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3)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此时,“2-3”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生产企业的六步退税法——当期有购进免税原材料
总原则:

第1步: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2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剔税)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简化计算公式:
剔除的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方法:实耗法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第3步: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抵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剔”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第4步: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5步:计算免抵退税额/退税指标/理论退税额(退税指标)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第6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退税)
即:
第3步绝对值(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第5步(退税指标)比较,谁小按谁退。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3≤5)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3>5)
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此时,“3-5”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二)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在国内直接采购货物出口: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或无形资产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列举15项,如: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
【注意】具体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无退税凭证)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的其他规定(了解)
九、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
(一)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2.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11%。
(四)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含增值税金额×11%
(五)退税方式: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
(一)赋予区内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试点企业税收政策:
1.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2.保税政策
3.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5.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货物的税收政策
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