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红冲发票风险处理 (发票开错但已跨年怎么处理)

2022年的年底已经到来,值此跨年之际,想必各个公司的财务都在为发票发愁吧。利润高的企业会想方设法在年底“找发票”增加成本费用;相反,利润低的反而拖拖沓沓,迟迟不去索取发票入账。那么,对于不同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对于取得跨年期间的发票在本年入账的,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应当将发票金额进行拆分的情形

在经营过程中,企业收到跨期限的发票,并进行提前付款的情况是很常见的。

例如:甲公司在2022年12月收到了服务发票,服务期限为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金额为22.64万元,税额为1.36万元,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于2022年12月30日支付了所有款项。

虽然发票日期是2022年,实际付款也是在2022年,但是该笔费用并不能全部确认在2022年。企业应当将该笔费用在2022年和2023年之间进行分配,2022年应只确认该笔费用的十二分之一,即1.89万元,剩下的应于2023年确认。

站在税务的角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当遵从权责发生制。企业应当将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将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剔除”,并据此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账务处理(假设甲公司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同):

2022年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1.89

预付账款 20.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贷:银行存款 24

2023年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20.75

贷:预付账款 20.75

跨年后才取得当年发票的情形

企业于跨年后才取得费用发票,那么应该如何确认费用呢。

例如:甲公司在2022年12月份组织员工体检,并于12月20日支付了体检费5.2万元,体检中心于2023年1月6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

由于该笔体检费发生在2022年,员工也于2022年12月份享受了该项福利,因此会计应当在2022年确认该项费用。

从税务的角度考虑,发票虽然于2023年1月份开具,但是并不影响企业于2022年将该笔费用做税前扣除,只需等取得发票后将发票附于2022年的付款凭证后即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日期,是指次年的5月31日。)

账务处理:

2022年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4.91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29

贷:银行存款 5.2

2023年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29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0.29

可以予以追补扣除的情形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例如:甲公司的总经理于2022年12月报销了2020年的一笔差旅费发票,理由是太忙了忘记了,一堆发票里有机票费、火车票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5万元。

对于上述情况,我相信在民营企业*特中**别常见。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的财务出于雇佣关系都无法直接拒绝,只能给予报销。

从税务角度考虑,该笔费用不能从202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当追溯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如果企业没有做相关的纳税调整,经税务局稽查后也会被要求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账务处理(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15

贷:银行存款 15

甲企业应当在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增,并按照公告在以前年度追补扣除。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

贷:银行存款 15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75(15*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

借:盈余公积 1.125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25

注:财务还需要将所属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财务报表逐一进行更正。

企业需要按照公告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专项申报及说明,并对所属年度的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这种情形对于财务来说无疑要增加很多的工作量,建议金额不大的可以直接和老板商量不入账,以节省人力物力。

如果时间已经超过追补的最高年限5年,就不能追补扣除,也不能在报销年度扣除。如果财务在会计处理上计入了当期损益,则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暂估入账的情形

企业由于不能及时取得成本费用发票,往往会通过预估的形式暂估入账。

例如:甲公司的员工于2022年12月份出差,由于员工年底一直出差在外无法及时赶回公司,以致于发票于2023年1月份才交付给财务,各类费用合计为8万元;甲公司于2022年12月份购入库存商品50万元,并已验收入库,该批存货已于2022年底销售给客户,但甲公司于2023年1月份才收到发票。

按照税法规定,2022年发生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在2023年税前列支,而需要追补至2022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但是追补的操作非常复杂,对于这种可以明显预见且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据的,本人不建议通过追补扣除办理,而是直接在纳税年度内直接按照“暂估”金额入账。

账务处理(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2022年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8

贷:其他应付款——差旅费暂估入账 8

借:库存商品 50

贷:应付账款——暂估款 50

借:主营业务成本——暂估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

企业应当于2023年收到发票后,冲销暂估的负债,如果成本费用的金额有差异,需要再进行金额调整。如果该笔金额差异不大,影响较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出于重要性考虑默认企业在1月份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上年度的成本费用的,实务中也可以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