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微商无处不在。微信朋友圈里,从化妆品、服装、珠宝首饰到农产品、食品、保健品、电子产品、影视VIP会员...,似乎什么都有得卖。但是,有些商品不是想卖就能卖, 在生财有道的同时还得遵守法律、法规。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后,微商朋友们在选择产品时要谨慎。否则,随着生意逐渐做大, 就会有相关部门上门查处,面临被处罚甚至判刑的风险。那么微商容易触犯哪些罪名呢?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朋友圈卖假货较多)
商家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品牌五花八门,更甚至于是国际知名品牌。如果未获得授权,则涉嫌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2016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蒋某从广东省深圳市购进大量假冒三星、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一方面自己通过微信直接开发客源,一方面发展下线,招聘代理进行销售,通过确定买家后经由快递公司进行发货的形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在累计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200多万元之后,因"买家"报警,蒋某终于连同其下线吴某、李某等人相继被抓获。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因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销售伪劣产品罪(朋友圈销售伪劣美容产品、减肥产品等)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2018年,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发现,有一大批微商利用微信销售一款由香港杜狄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名为"中药焕颜霜"的化妆品,其外包装上竟没有生产厂家、生产地址及批准编号。随后发现此产品为未经国家批准的特殊类化妆品,经初步鉴定,化妆品内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抗生素及激素,可初步认定为伪劣产品。鉴于此类产品销售量巨大,销售额至少达数百万元,在采集一定证据后,将相关嫌疑人逮捕定罪。

三、非法经营罪(朋友圈无证从事特种行业如香烟等)
销售香烟必须取得专卖许可资格,且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草烟**专卖品。否则,将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刑事处罚。
微信代购销售隐形眼镜、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等需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隐形眼镜、美瞳、隐形眼镜护理液是植入体内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属于三类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实行许可管理,应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才能允许经营。
如2015年11月至2017年2月,在无*草烟**专卖资质的情况下,苏某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各类香烟。苏某才通过互联网联系上家,并利用微信、QQ等发布各类香烟销售广告,招揽下级代理,寻找买家。苏某才与下级代理或买家商谈成功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烟款,扣除一定利润后,将剩余烟款及买家的收货地址等信息转给上家,由上家直接通过快递邮寄香烟给买家。苏某才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经营香烟的金额为1066767.9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才等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等形式非法经营香烟专卖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苏某才、张某、贾某情节特别严重,胡某、廖某、刘某、苏某国、陈某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朋友圈销售假*肥药减**等)
如今,"微整形"越来越受姑娘们欢迎,不少微商也发现了这一商机,在朋友圈里兜售水光针、溶脂针等美容产品。然而,朋友圈里的"美容"真的不靠谱。
如2016年6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加入微信"蒙药团队一级代理精英群",通过微信朋友圈从居住在内蒙古的周某某(该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内蒙古警方处理)处购买"蒙药减肥胶囊",除自己服用外,微信加价销售给他人并转手加价卖给宝山区居民共计10余瓶,从中获利900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王某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罪。

五、*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境外代购)
微商跨境代购这一新兴行业。微商在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寻找到了自己成长的沃土,既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又为国内消费者供给了许多高质量的商品。然而微商跨境代购从业者中许多人跨越了法律的红线,触犯了*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了国家对进出境普通货物、物品的外贸管理和依法征税的制度。
如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倪某通过互联网网站"买对网"、"eBay网"从境外购买二手包、饰品等商品共计1339件,其中1318件商品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邮件寄入境内。入境商品除50件是倪某自用物品外,其余商品均由倪某通过淘宝网店、微信在境内向他人销售。
为逃避海关监管,上述商品在入境时除部分直接寄给倪某本人,大部分均按照倪某要求寄给境内买家或者由倪某亲友代收。除少量EMS包裹经海关通知,倪某办理了申报纳税手续,其余商品均未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经海关核定,共计偷逃应缴纳税额累计40余万元。2017年12月5日,倪某因涉嫌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微商传销是在传销手段花样不断翻新,特别是传统传销与网络传销相互交织的情况下,最新的网络传销形式。即在微信、微商平台上从事传销活动,采取的手段是夸大宣传、炫耀致富,如鼓吹一年内可以买宝马,诱骗的都是"朋友圈"里的亲朋好友,这使得很多人坠入传销之网。
如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打着"月入百万"的旗号,在南京、上海等地授课,教人使用微信,并让大家购这些课程的代理权、发展新会员,借此敛财460多万元。
该微信传销案在南京玄武法院审理,法院一审宣判,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有期徒刑八年,罚款十万元,并退赔受害人损失。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度如火如荼的P2P行业,如今已经成为非法集资风险高发领域之一。据网贷之家统计,2017年年初至今,已经一审的针对P2P网贷问题平台的刑事案件就有150多起。其中,宣判结*公论**布详细、案情描述具体的P2P平台有44家,大多被判吸收公众存款罪。
如2013年7月开始,曾某以境外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义,虚构2014年1月起在柬埔寨合作投资项目、合作入股等事实,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等途径,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在中国广东广州、深圳等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诱骗社会公众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曾某等7人发展和层级发展数十名集资参与人,集资数额高达1500多万元至140多万元不等。2015年3月,某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停止向投资人分红返利,关闭网站并逃匿。经查,被告人曾某等7人非法集资数额合计2848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等9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