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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蜂蜜用于员工福利发放,也要建立进口台账?
问: 我们餐饮公司在国际机场开了一家饭店,由于公司内部员工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建立进货台账,此后被海关调查,认为违法,请问我们可能会被处罚吗?
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贵司未建立进货台账的行为违反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 2019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XXX Foods Canada Inc公司采购进口蜂蜜
17148 瓶(500g/瓶,货值77166 美元,涉及2票报关单号:XXXXX0191029039412、 XXXXX0191029054411)、亚麻籽油(成品亚麻籽油)22488瓶(500ml/瓶,货值76009.44加拿大元 ,涉及3票报关单号:XXXXX0191029068846、XXXXX0191029075954、XXXXX0191029110272)。2019年至2021年期间,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进口食品用于员发放工福利、研发 及食堂使用,但未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未对上述进口食品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 。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案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口蜂蜜、亚麻籽油,用于发放员工福利、研发及食堂使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当事人未建立上述制度构成违法。经G海关整改复核,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完毕。
综合上述,G海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科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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