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地租金怎样纳税 (商场柜台经营如何缴税)

商场实行柜台租赁经营方式,但为了统一管理,有的是由商场统一收银,账期到了后,商场扣除租户租金后与之结算。商场统一收银,租户实现的收入谁是增值税纳税人?商场取得的租金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1、租户收入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规定,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商场实行租赁经营,商场仅是收取租金,对租户实现的收入,以承租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虽然货款是商场统一收取,但商场属于代收代付,并且消费者需要开具发票,也是承租人开具,商场代收款项不构成商场增值税价外费用,不计入商场增值税应税收入。

2、租金收入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商场柜台出租实质是场地出租,因此,对于商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租金收入也并不完全是不动产经营租赁,还应当包括货架等动产租赁,甚至还包括其他权益性资产因素等,这就要看合同如何签订。

二、房产税根据财税地字〔87〕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整个商场是一个房产,没有问题,但商场并不是整体出租了,而是分隔成若干个柜台或小专厅分别出租了,它们不能独立地称之为房产,所以也不能认定这些租金是房屋租金收入,还是应该按房屋原值从价来缴纳房产税。按照税不重征的原则:房产税从租则不从价、从价则不从租。如果从租计征房产税,相应的房地产价值要从从价房产原值中剔除。

在实务中,柜台出租是从租还是从价,各地理解会存在一定差异。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二条规定“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物广场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沈地税函〔2013〕52)规定,对各类市场中出租方式经营的营业场所虽然有各种形式的隔断,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仍属于摊位、柜台,应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于出租的经营场所有独立产权或出租的经营场所对市场(商场)外独立开门相对独立经营的,应认定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3〕10号)第一条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因此,对纯粹出租柜台,仍应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房产税。

注意: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规定“出租房屋以优先从租计征房产税为原则,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等并收取租金的,应按租金计征房产税。凡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超过按房产价值计征的,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未超过的,按房产价值计征。”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 44 号)关于柜台优先从租计征房产税的规定不再执行。

超市柜台租赁如何交税,商场出租柜台交什么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