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份,中院级别以上诉讼案例整理:
对职业打假人持正面评价:
(2022)京01民申310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对职业打假人持负面评价(包括对职业打假人的证据严格审核、对职业打假人观点不认可的类型):
(2022)辽01民终17410号:当事人的视频是摆拍,不能证明过期商品来源,从而法院否定其惩罚性赔偿主张。
(2022)鄂11民终3208号: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
(2022)吉02民再57号:当事人重复大量购买产品,属于知假买假,不符合欺诈构成要件,不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2)湘04民终2928号:国标过期不属于食品安全范畴。
(2022)鄂01民终15170号:当事人不能提供购买的小票和清单,不能证明产品来源。
(2022)湘06民终2621号:虽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酿造陈年米酒存在标签瑕疵问题,但黎斡旋未充分举证证明定鑫副食品店所销售的米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且定鑫副食品店的进货渠道为有生产加工资质的销售方,标签瑕疵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
(2022)鲁02民终13381号:当事人明知化妆品无中文标签而购买,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
(2022)京03民终11378号:艾叶虽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但在部分地方标准中,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及无公害食品食用,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青团》(DB31/2001-2012)明确将艾草汁作为青团主要原料,我国民间更有以艾叶制品用于养生及医疗保健的传统,如青团、艾糕、艾酒等,可见对于艾叶的食品属性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艾叶作为大众所知悉的中药材原材料,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此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刘艳清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对其造成损害。综上,对刘艳清要求艾缘灸道公司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2)鄂09民申42号:原审法院根据该院调查到胡道安自2021年以来至今已多次以买卖合同或者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在孝感地区范围内的几个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其索赔模式与本案存在相似性的事实,结合双方对证据的质证、认证,作出对胡道安主张十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
(2022)鄂96民终1244号:2021年度,李成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0余件,且均要求对方进行十倍赔偿。应认定李成系故意通过网络购入大量食品类商品,其涉诉通过网络购入商品的行为并非为了生活所需,不应认定为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