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包包货不对板,退货还被拒绝!金山消保委出手了

近年来,微商代购悄然兴起

但其质量却良莠不齐

消费者权益该如何维护?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消费者刘女士投诉反映,其在微信朋友圈向卖家下单定购了一个皮包并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货款,购买时卖家告知皮包质量很好,款式新,但收到货后皮包的材质、款式均与卖家描述不符,故要求退货退款。

刚买的包就不给退了怎么办,刚买的包包不退货打了投诉电话

卖家却表示在发货前已告知刘女士如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刘女士多次微信联系卖家都无法解决问题。之后,刘女士发现卖家朋友圈有条抖音号信息,查询得知账号主体为金山某公司,于是向金山区消保委求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刘女士的反馈后,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其沟通情况。根据其提供的支付凭证、微信朋友圈信息、抖音号信息、与商家沟通情况,确认存在纠纷情况。

刘女士称,还好她发现卖家朋友圈有个推送的信息有抖音号账号,否则真得不知道找哪里去说理。了解情况后,消保委工作人员与该抖音号注册主体负责人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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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时,经营者表示自己并不知晓刘女士的情况,但经工作人员指出抖音号是公司账号,需要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信息才可申请,并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刘女士的购物行为属于网络购物范围,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申请退货,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沟通,该公司接受刘女士退货并给其退款。

案例评析

微信购物投诉纠纷,主要问题有:出售的商品质量不过关、付款后商家不发货、不退款、售后服务无保障等。与通过正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的网购不同,部分卖家注册的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而多数消费者在岀现纠纷后,往往不能确定卖家真实信息、无法提供相应的消费凭证,而买家也可以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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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长期以来缺乏监管的微商被“关进了法律的笼子”,但现实中还存在着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卖家。

金山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微信朋友圈购物注意以下三点:

NO.1 核实卖家真实信息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是无法通过《消法》维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但民事诉讼中,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维权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NO.2 不可轻信朋友圈的宣传内容

卖家很有可能存在伪造产品销量、评价、转账记录等问题。

NO.3 要保留购物凭证等资料

消费者在交易时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付款记录、卖家信息等作为凭证,来降低购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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