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担保物权基础知识 (学习民法典物权编新规解读)

导语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各主体的民商事活动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具有“里程碑”意义。

其中,在担保物权领域,《民法典》做出了许多重大调整,对市场交易主体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01

担保合同的范围有所扩大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388条顺应了经济发展的新趋势和新需求,首次在法律层面认可了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的范围包括 “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不再仅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典型担保合同,将 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所有权保留 等非典型性担保合同纳入进来,统一适用担保合同规则。

02

先租后抵,增加了转移占有才能对抗抵押权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物权法》190条规定在“先租后抵”的情况下,抵押不破租赁,但没有对租赁事实如何认定做出清晰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的 抵押人与第三人串通恶意倒签租赁合同 ,以对抗抵押权人的情况,严重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405条在认定抵押权和租赁关系的先后顺序时增加了严格限制条件,即 抵押财产“已经转移占有”。 另外,《民法典》将“订立抵押合同前”修改为“抵押权设立前”。这是因为本条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与抵押合同的订立并非完全同步,修改以后更加准确。

03

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不再需要抵押权人同意,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债权人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 增加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条款 ,从而降低维权成本和潜在风险。 或增加有针对性的违约金条款。

04

确立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位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415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以权力公示的时间先后(抵押权以“登记时间”为准,质押权以“质押财产交付”为准)决定清偿顺序。

05

明确“将来的应收账款”可作为权利出质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第440条:在会计实务操作领域,应收账款指实际发生的债权,不包括将来发生的债权。《民法典》编撰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既然企业等主体可以将“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抵押,也应允许以“将有的债权”质押,《民法典》采纳了这一意见。

学习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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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四检察部、清流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