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数罪并罚 (贩卖运输毒品数罪并罚)

本网讯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贩卖*品毒**的行为,不管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将*品毒**抵付租车费200元,已然触犯刑法。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二百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出租车驾驶员杨某某其欲从被告人杨某处为他人代购*品毒**若干,后二人相约至舒城县城关镇古城北路与花挢路交叉口附近,被告人杨某将约0.2克******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某,并约定以该200元抵除被告人杨某先前欠杨某某的租车费用。 2015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其入住的某宾馆房间内,由邓某提供*品毒**,被告人杨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并伙同程某、邓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品毒**。 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其位于舒城县某镇家中,由被告人杨某提供*品毒**、吸毒工具,容留并伙同王某在其家中的房间内吸食*品毒**。 2016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其位于舒城县某镇家中,由被告人杨某提供*品毒**、吸毒工具,容留并伙同汪某、陈某、李某在其家中的房间内吸食*品毒**。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在因吸毒被舒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发现被告人杨某曾向杨某某其出售一小包******,后向被告人杨某询问时,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其向杨某某其************的犯罪事实。2017年3月10日杨某涉嫌贩卖*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执行逮捕,6月19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品毒**而予以销售,并多次为多人吸食*品毒**提供场所,容留并伙同他人吸食*品毒**,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某在其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在侦查机关向其核实其贩卖*品毒**线索时,如实供述其贩卖*品毒**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交代其*品毒**来源系被告人如实供述,提供的其他线索尚未查实,因此,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立功;因被告人杨某涉及的是严重侵犯公民身心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品毒**犯罪,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如上。(方芳 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