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代购商标侵权案例 (代购没有中文标签怎么处理)

海外代购无中文标签被索赔,代购商品没有中文标签违法吗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已过。在消费升级的今天,我大中华虽物产丰厚仍不能满足“剁手*党**”们的胃口,于是跨境代购成为如今“双十一”的新宠儿。

但是作为购买进口产品的重要途径,现有法律并没有对跨境代购合同中的主体法律关系予以明确规定,那么消费者在跨境代购时遇到问题,该如何解决呢?今天就与大家分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则案例。

跨境代购商品未贴中文标签,到底怎么赔?

原告李某于2016年11月11日从被告上海某公司在C商城所开设的“A官方旗舰店”购买日本生酵素65袋,该产品标注为日本进口产品,但李某收货后发现货物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相关规定,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一赔十。

被告上海某公司则辩称自己是跨境电商,所销售的商品为日本直邮的商品,不需要中文标签,商品本身也未给原告造成损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名为“A官方旗舰店”的网店确为被告在C商城注册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订单详情,认定原告李某从该网店购买日本生酵素共65包,订单的送货地址均为A市B区,收货人为李某,订单成立后,被告按约发货。

法院认为:被告上海某公司虽声称自己是跨境电商,其行为是直邮代购行为,不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约束,但其未提供经营保税仓库的证明材料、从国外运至保税区的物流证明及海关清关证明材料,其销售的实际是进口预包装食品,行为相当于取得商品所有权后又转卖给原告,因此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说到这里,小编有必要给大家科普下“跨境代购”的几种模式。

一种为现货代购,即代购者已经提前购得了商品,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将商品信息在自己的网店或电商平台发布,消费者可直接点击购买,在这种模式下,代购者与消费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另一种为非现货代购,代购者自己开始并没有取得商品所有权,而是先由实际购买者通过支付平台支付货款后,再按照实际购买者的委托,通过境外合作或其他方法购买该商品,这种模式下,代购者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国际物流证明或海关清关证明,代购者与消费者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某公司退还原告李某货款并支付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无误,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陈珺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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