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丢车找回判刑 (以案说法小心驾驶不超载)

以案释法一不小心犯了该怎么办,以案释法不小心闹出大动作

在这个共享经济的时代,租车也成为了一件十分平常的事情,简便的手续给需要用车的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被些耍小聪明的不法分子找到了所谓的“商机”, 以租车为名,行诈骗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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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19日,王某某与罗某等人商议,由王某某与南康一家租赁公司签署租赁合同,以每天500元的租金租赁一辆奥迪A4L轿车。租赁后,王某某伙同罗某、何某某伪造该奥迪车的相关文书,将奥迪车抵押给了上犹县某二手车行,获取抵押款项2.3万元。2020年12月29日,王某某等人又窜至广东省佛山市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租了一辆米银色的宝马轿车,与何某某伪造车主委托书等文书,将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广东省惠州市某车行。两起案件所获取的钱款都用于满足王某某等人日常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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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 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租车为幌子,将他人的车辆予以抵押获取钱款,诈骗金额35.9万元,数额巨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认罪但不认罚,依法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仅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骗车辆已被警方追回发还给了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诈骗次数二次,应当从重处罚;未退缴违法所得,应酌情从重处罚。

2021年6月30日,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以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经依法审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02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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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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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在办理汽车租赁手续时需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同时应当告知承租人相关承租规定, 租赁期间要定期查看车辆信息,一旦发现汽车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警 。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车辆时应当认真查看车辆手续,不租来历不明的车,签订合同时应做到当场签订, 车辆承租期间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使用车辆,不得做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