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人员一般都知道检查进口食品,一看标识标签有无中文说明,二看有无口岸检验检疫报告,三看通关证明和经营者的相关资质等。但在实际监督检查中仅看这些是不够的,是难以发现存在问题和检查到位的。笔者以自己的学习及监督检查实践总结了几点,与大家共享。

一、婴幼儿配方奶粉涉及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常适用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等;适用的文件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57号)、《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2013年第43号)等。
二、认真查看销售者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一)查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通关证明》。要认真核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相关的基本信息和重要信息。基本信息有收货人、发货人、品名、输出国家、入境口岸、入境日期等,要注意核对证明文件里有无该产品。如果有,要核对该产品的名称、原产国、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还要看文件(复印件)里所涉及的重要信息有无涂改的疑点等。《通关证明》主要看通关的口岸、时间和内容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时间、内容是否相吻合。
(二)查看销售者和供货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看《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无婴幼儿配方奶粉许可项目内容和供货者有无批经营方式等,查看《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法人、经营范围等项是否相吻合。
三、认真查看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标签内容
这是检查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易存在问题的地方。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标识标签直接关联到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第四十八条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
我国对进口食品既有法律法规规定,又有相关的国家标准,而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标准规定的更细更具体,标识标签内容不能有虚假和错误,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发生。
婴幼儿配方奶粉既是营养食品又是特殊膳食用食品。标识标签关联的内容较多,外包装上文字密密麻麻,对监管业务不够熟的同志有点一看茫然,其实,了解之后,并不复杂。我们先把它做一个分类,可把它分为四部分:即产品信息、营养数据、重要提示和使用说明。下面就按照这四部分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产品信息。产品信息主要查看总代理商(进口商)、原产国、产品类别和属性、段龄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总代理商(进口商) 要认真核对商家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查看进口商的注册名称是否与产品标识标签上的名称相一致,公司的实际地址是否与产品标识标签上的地址相一致。此项检查涉及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产品类别和属性 产品类别是指该产品是婴儿食品、较大婴儿食品还是幼儿食品,属性是指该产品是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这项规定在GB10765-2010和GB10767-2010里都有是强制性标志的内容。
段龄标示 段龄标示是指依照GB10765-2010和GB10767-2010的规定对适用月龄范围和段的标示。段龄划分和适用月龄范围的标示关系到如何正确执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参照国家食药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规定了“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所要求的条件,加工制作供婴幼儿(0—36月龄)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许可生产产品的检验”。但一些外商对执行我国标准理解上有分歧。一些进口商认为,这是对国内生产企业的要求,进口奶粉的生产企业在国外,“此要求并不适用于进口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即对进口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的段龄划分没有强制规定”。基于上述原因,有的进口奶粉在划段上不仅出现0~12月龄/1段,还出现了6~18月龄/2段、10~12月龄/3段、12~24月龄/4段、24~36月龄/5段等类似的情况,以此论推,甚至可划n段。基于目前我国对外商执行我国标准的理解上没有明确的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加上GB10767-2010“对于适用年龄的具体标示方式我国标准中尚无特殊要求”等因素,进口奶粉出现的“乱段”现象,目前无适用的法律和规定,这个问题还须谨慎对待,认真研究,需要参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深入学习,全面衡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所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有,但产品批号是推荐标示内容,应加以区分和谨慎对待。
产品标准代号 关于产品标准代号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0产品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这条规定对进口食品作了“豁免”规定,是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悖的。又依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 基本要求 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律优于标准。但在实际定性中还须谨慎对待。
(二)营养数据 营养数据内容比较多。我们要认真核对检验报告的每项数据是否与标识标签数据相符合,还要认真检查核对它的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是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所规定的强制性标示内容。营养成分含量监督检查的参照文件是GB10765-2010和 GB10767-2010,这是一项很重要的监督检查项。GB10765-2010所规定的营养成分主要成分为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还有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其中维生素13种,矿物质12种,其成分和含量都是强制性规定。一些进口商在段龄划分上对GB10765-2010的理解与国家食药总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的适用年龄划分的有分歧,坚持把GB10765-2010标准中 3 术语和定义 3.1 婴儿 infant 指0~12月龄的人理解为适用年龄涵盖范畴;把5.1.2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 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理解为GB10765-2010是可适用于0~12月龄婴儿的。但唯有不能改变的事实是,标示为“适用于0~12月龄婴儿/1段”奶粉的主要营养成分蛋白质含量仅符合GB10765-2010,远不符合GB10767-2010。事实证明,0~6月龄婴儿/1段和6~12月龄较大婴儿/2段是两个不同标准段的配方食品,两个月龄段既不能“涵盖”,又不能替代。“涵盖(跨段)”的行为断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发现以上问题,我们还应依照相应标准核查该奶粉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成分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最后作出综合性分析和认定。
(三)重要提示 GB10765-2010 、GB10767-2010、GB7718-2011和GB13432-2004对该项目内容都有明确规定,是我们监督检查奶粉标识标签的一项重要内容。
0~6月龄婴儿/1段奶粉外包装标识标签上必须有“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的重要提示;
6~12月龄较大婴儿和幼儿奶粉外包装标识标签上必须有“ 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从笔者监督检查的情况来看,进口奶粉基本上都有这样的标示,但有存在不规范的现象。有的0~6月龄婴儿/1段奶粉也在标识标签上标示“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这是一种错误的提示。0~6月龄婴儿的消化系统功能还没有完全具备,是不能添加辅助食品的,这对消费者是一个误导。我们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此类问题应当及时给产品负责商指出,以确保婴幼儿食品安全。
(四)使用说明 GB10765-2010 、GB10767-2010对使用说明都作了同样的规定:5.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5.2.2 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GB7718-2011和GB13432-2004对该项目内容都有明确规定,我们只需对照规定进行核对。
我们在具体的监督检查中既要有重点,也要学习和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对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会有较大启发和帮助。(作者系华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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