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会被认定为敲诈吗?
近日,广东湛江的陈先生知假买假后到法院起诉商家索赔,一年多起诉了800多起。徐闻县法院怀疑存在敲诈行为,于是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侦查。而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依法行使权利,不是敲诈。
凡事总须研究,才会明白。鄙人就以粗陋浅见,抛砖引玉,姑妄说之。
首先,买假的前提是有人卖假。从所周知,卖假是一种欺诈行为,强调的是“卖”这一行为。即:只要商家把假货摆上货架,欺诈行为即告成立。属于举动犯,并不以“被买走”为要件。监管部门查抄假冒伪劣产品,不是去顾客家里查抄的,而是在商家货架上甚至在生产假货过程中随时可以制止。
再来看买家的行为。现行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强调购买动机。即使是将所购买商品作为犯罪工具,比如买刀买绳谋划犯罪的,追究的也是违法事实,而不是“购买”行为本身。买东西是不犯法的。我买到假货,根据相关法律,行使索赔权利,有什么问题呢?
另外,知假买假中的“知”,有主动和被动之分。比如,商家将假货摆上货架,在旁边注明:此商品为假货。或者卖家主动用其他方式告知买家:我卖的你买的这个东西是假货。明码标价,你情我愿,别人不好干涉。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家再以假货索赔就是不讲武德了。就像以前马某说在某宝上花200块买个劳力士的例子一样,有谁去追究200块的劳力士是假的?但不成立的结果也是被法院驳回诉求,并不一定当然的就构成敲诈。
法不能强人所难。从人之常情上讲,买家不可能把“你卖的是真货还是假货”挂在嘴上,问得多了,诚实的商家可能会发火骂人的。卖家有瑕疵主动告知义各。因此,应当认为:只要卖家没有主动说明是假货的,都是真货。那么,买家是受了商家蒙骗的,买家的“知假”就无法成立,也无法举证。
再来看看犯罪客体。众所周知,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那么,买假者的“敲诈”行为伤害了什么?如果我说法律保护商家卖假货的权利、买假索赔者侵犯了商家卖假货的权利,你会不会觉得很荒谬?认为我是来搞笑的?
再来看看公序良俗。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但判例仍是有社会影响的(参见彭宇案)。如果买假索赔被为敲诈……大家脑补一下社会影响。反正我是不敢往下想。陈先生一年里诉了800个假货案,恰恰说明假货是多么的猖獗,我们的购物环境是多么恶劣。如果,假设,法院将此案抄送给相关工商质监部门,倒也不失为一个美谈。
最后,举个栗子:某人在公路上挖了一个大坑,有人掉坑里了,向挖坑者索赔。坑存在的久了,大家都看见了,还有人掉进坑里,法院说:你都看见了,还往坑里跳,你是想敲诈挖坑的人吗?
只是,法院不要忘了公路是不允许挖坑害人的。相关部门是有责任把坑填上,让人可以放心走路的。
PS:最最后,怕纯文字看着无聊,放两张美女图片。虽然这两张图看起来很有法学院女生的感觉,但图文无关,网图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