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路某某等五人销售假药等涉恶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路某某多次从非法渠道郭某某、毋某某处购进“筋骨四粒通胶囊”1560大盒,货款总额为265200元。通过在阳城县各乡镇发展代理商某某、王某平、王某见、成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卫某某、郑某某、田某某、张某某等10人进行销售,或在自己经营的“阳城县珍蒲保健食品店”自行销售。在经销“筋骨四粒通胶囊”时,路某某将郭某某提供的印有“筋骨四粒通胶囊”能够适宜肩周炎、关节炎、风湿痛、类风湿、颈肩腰痛、初期股骨头坏死、腰间盘突出、滑膜炎等六类患病人群,治疗22种疾病的使用手册和自行印制“筋骨四粒通胶囊”七大功效说明书、适宜治疗包括脑梗、中风偏瘫在内27种疾病的宣传卡片,提供给乡镇代理商或直接向群众发放。至案发时,被告人路某某销售“筋骨四粒通胶囊”1550大盒,销售收入总额384155元,非法获利118955元。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路某某处扣押的“筋骨四粒通胶囊”中检出非法添加的双氧芬酸钠等三种化学药品。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筋骨四粒通胶囊”为有毒、有害食品。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移送阳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阳城县检察院审查后,改变定性为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向阳城县法院提起公诉。阳城县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路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七万元。一审宣判后,路某某提出上诉,晋城市中级法院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发回重审。2017年11月13日,阳城县公安局以刘某某、路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贾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王某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移送审查起诉。阳城县检察院于2018年2月22日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定性该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路某某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公开开庭审理,阳城县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路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七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七万元。后被告人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3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起将销售假药与打击恶势力犯罪相结合的典型案件。阳城县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入手,察微析疑,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追诉漏犯等问题多次提前介入,召开协调会,明确补侦方向,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性准确改为销售假药罪,并成功追诉5名犯罪嫌疑人,阳城县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意见。工作中,阳城县检察院充分延伸办案职能,联合阳城县公安局制定《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座谈会会议纪要》,明确该类案件定性标准,确保正确适用法律。针对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农村群众文化程度低,对药品认知能力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假药,可能使患者贻诊误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情况,阳城县检察院加大与公安、食药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推动公安、食药部门《联合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的落实,为做好行刑衔接,构筑共同防范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防控网络提供了检察力量。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净化了药品销售市场,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