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单位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公司购买东西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经营者受消费者权益法保护吗

案情简介

2010年×月×日,F市某职业技术学校与一家餐厅老板签订协议,协议规定由餐厅为该校教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并保证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服务,学校每月初预先将费用支付给餐厅。数月后的某天,该校教职工食用午餐后,很多出现腹痛、头晕症状,部分教职工病情较重被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系食用了不洁食物所致。由于教职工食物中毒,校方遂终止了与该餐厅的协议,并与餐厅多次交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餐厅则认为学校的餐费标准过低,以餐厅未能获利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该学校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该餐厅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的范围不包括单位,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就是要保护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弱者,而单位并不具备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特征,其作为法人团体,在同交易对方交易时,具有同等的实力,不会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因此本案中校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餐厅承担责任是不适当的。

那么,该校教职工的损失是不是没有其他途径获得救济了?答案是否定的。校方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餐厅承担违约责任。学校与餐厅签订的该协议属于涉他合同,教职工有向餐厅请求提供就餐服务的权利,而餐厅有向教职工提供符合约定的餐饮服务的义务。但餐厅违反合同约定,向教职工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这不仅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餐厅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餐厅应向该学校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关联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