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维权的案例 (双十一法律维权)

“双十一”已过,不知大家的双手是否健在,不知未来的日子是否要节衣缩食?双十一是商家和顾客的狂欢日,不过也不失有一些花钱找罪受的情形,怎么用法律*器武**保护下自己不被“坑爹”。下面奉上一份“双十一”法律指南: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一、大坑要回避!

陷阱一: 先涨后降,“低”价不低

部分电商平台某些商品在“双十一”促销前先涨价,而在促销当天降价,促销活动名不副实。消费者对于心仪商品,要关注平时的销售价格,与促销价格进行对比,看看是否存在真正的实惠。

陷阱二: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

部分商家刻意混淆的“定金”与“订金”,二者的区别在于“定金不退,订金能退”。消费者在支付前应仔细查看商品的预售介绍,咨询客服关于“定金是否可退”等问题,并保留下单凭证。

陷阱三:赠品虽多,小心藏“猫腻”

消费者在购买下单前,如有附送的赠品,要截图保留商家宣传的活动页面,以防商家不按承诺发送赠品。法律早已有明确规定,赠品也要保修。一般情况下赠品通常没有发票,所以质保卡是赠品保修时的唯一凭证。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让商家在质保卡上加盖公章。

陷阱四:慎点红包、链接

小心这几种红包诈骗:需要个人信息的红包不要碰;分享链接、与好友共抢的红包需谨慎;高额红包要小心;拆红包要求输密码的不可信。

陷阱五:谨防低价拼团陷阱

1、“一元拼大奖”实为抽奖。

2、“低价拼团”其实是为了获取用户隐私信息。

3、虚假拼团链接有些可能带有木马病毒。

陷阱六:电商专供小心被“套路”

“电商专供”商品与实体店销售的产品看似一模一样,但是在颜色、内件配备或某些功能上存在差别。所谓的“电商专供”商品一般是价格较低而品质稍逊,特别在服装、电器、鞋帽、箱包等品类,这种情况出现较多,消费者一定要擦亮眼睛。

陷阱七:当心冒充商家的诈骗短信

这类短信仿照官方商家说得有模有样,有的甚至准确报出买家的个人信息和网购交易记录,迷惑性很大。消费者要学会查询官网官方信息,在拨打商家客服电话咨询时,一定要仔细确认其是否为官方电话,以免上当受骗。

陷阱八:快递诈骗防不胜防

快递诈骗形式多样,但要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凡是要求扫二维码、发送验证码、不允许验货就要求付款的一律拒绝。

陷阱九:部分分期消费高利息无提示

消费者需明白任何的“赊账服务”都需还款,并且不同平台的消费金融服务分期手续费存在较大差异。消费者在选择金融分期服务时,要仔细看清条款及具体还款事宜,避免出现问题。

陷阱十:好心帮朋友代付,结果被骗

*子骗**们会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伪装成你的亲朋好友希望你能帮忙代付。提醒消费者不要在网吧等公共场所使用网银,养成良好的习惯,操作结束后选择“退出”淘宝、支付宝、网银,并关闭浏览器。密码设置要科学,并尽量避免简单保存在电脑中。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二、官方提示防大坑

1、理性对待促销宣传,避免冲动消费。

2、熟悉规则,适度采买生活用品。

3、判断真假,选择正规电商平台。

4、量入为出适度消费,谨防不良*款贷**。

5、仔细了解促销活动规则,避免消费纠纷。

6、使用安全支付方式,谨防信息泄露。

7、留好交易凭证,及时有效维权。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三、经典问题来解答

1.卖家说定金不还,合法不?

其实还真是符合法律依据的。像今年的“双十一”提前“开战”,很多卖家都有“预付定金”“定金翻倍”“赢定金红包”等活动,顾客在参加活动时会接到诸如此类的提示“预付定金后规定期限内不支付尾款,定金不予返还”。

定金罚则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得非常明白,“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在消费者支付定金时,卖家已清楚明确地提示该款为定金,消费者已知悉上述内容,那么卖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而商家所谓预售,即商家使用支付定金(订金)的方式,让消费者提前购买,“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双十一”后发货。

然而,预售活动背后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小觑。许多商家刻意混淆“定金”与“订金”。这时你可要擦亮眼了!

“定金”和“订金” 虽只有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而定金属于合同,是具备法律效益的。双方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就会承担责任。

那么,“双十一”的促销属于“定金”还是“订金”呢?

法律人士表示,预先交付的金额应当属于定金。首先,该笔金额具有一定的担保效力。在预售的情况下,商家为确保尚未到货的紧俏商品可以迅速出手,采取定金的方式让消费者为自己的预购行为做出担保,以防在商品到货时消费者单方违约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利。与此同时,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不予退换符合定金的特点,这也是为了让消费者尽可能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大家看到心仪的商品时,一定要看清商家说明后再支付定金,否则在支付尾款前后悔了,这笔钱可是要不回来的!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里要提醒消费者:

在支付预付款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是“定金”还是“订金”。因为订金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没收或者双倍返还的问题。如果消费者付的是“订金”,最后决定不买的话,卖家是需要返还“订金”的。

2.如果购买的东西不喜欢,“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怎么保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载下**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主要有以下这些:

(1)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如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2)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如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3)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如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4)特价清仓商品,如即将到保质期商品、已经告知包装破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

(5)海外直邮、保税仓发货的海外商品也属于特殊商品等。

消费者在购买上述产品时,如果确认了“不宜退货”“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等信息,那么卖家不同意退换货,也是有法律支持的。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果卖家以“外包装破损、吊牌掉落”等理由拒绝退换货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向网购平台投诉,并及时联系“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需注意的是,预售商品适用无理由退货,如果是卖家自行设置的“预售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款”等规定则违反法律规定而视为无效。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所以,“剁手”之前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条款,没有标明“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家可是不退货的哦!

如果卖家以“外包装破损、吊牌掉落”等理由拒绝退换货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可向网购平台投诉,并及时联系“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

3.商家免费提供的赠品,是不是也能享受“三包”服务?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可以享受“三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果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商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服务。

免费赠品虽然看似“免费”,但其实是消费者为购买产品而支付的对价中已隐性包含该“赠品对价”,赠品也属于商品,应由商家提供并负责“三包”服务。

4.找不到“卖家”或商品下架怎么办?

电商是通过虚拟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买家们最害怕的莫过于售后无门,退货找不到卖家。对此,各位买家们也不必担忧,2019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找不到“卖家”也不必过分的担心,我们可以通过电商服务平台追索经营者的下落,追诉无门我们还可以直接向电商服务平台主张权利。

5.“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是由商家说了算吗?

特价商品不是“爱情买卖”,“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不是商家说了算,凡是没有明确标注以消费者的格式条款,法律一概不承认。

《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具有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凡是符合上述情形的商家所作出的“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等条款无效。

6.“双十一”延期发货了,怎么办?

每到“双十一”,大量快递拥堵在路上,迟迟无法收到快递的用户也是心焦到无心上班。其实,各种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约定交付时间,并承诺运输中的风险与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7.如果我买的东西被快递丢了,我该找谁索赔?

呕心沥血做尽“市场调研”,兢兢业业剁手完毕之后,最期待的事情莫过于“拆快递”了!可是,“双十一”后快递经常爆仓,包裹丢失或毁损的事情也时有发生。这个时候,需要厘清责任,到底是卖家、快递公司、收货人或者物业管理等的单方责任,还是多方的共同责任所致。

首先,网购贵重物品,最好进行商品保价。

其次,收件人或授权的代收人最好当面签收,并核对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配件等信息。快递公司的派件员有责任和义务核实收货人的身份。如果派件员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件堆放在“为便利小区业主,提供无偿存放小区业主快递”的“小区传达室”,导致快递被他人取走丢失的,则根据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本身包含有偿为“业主提供收快递包裹”的服务的,那么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没有核对姓名就让他人取走包裹,也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如果快递公司的服务有问题,向快递公司售后客服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邮政管理局投诉。

最后,为避免发生纠纷、减少各方损失,建议各快递公司对所有物品集体保价;为能确保收到物品,不方便运送至本人签收的,还是放进附近的第三方储物柜比较牢靠。

8.虚假折扣、虚假活动忽悠你怎么办?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领券立减、定金膨胀、预售红包……各种折扣五花八门。想用最少的钱,买到最心仪的商品。但是,请注意!你很可能会被套路!

“双十一”期间,部分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可能存在虚假折扣、虚假活动(如中奖)等情况。每次大战完“双十一”,很多人都不禁感叹,真是买的不如卖的精!

所谓虚假折扣,是指卖家为了“双十一”等重大节日促销,通过活动前抬高价格,节日期间再给予折扣吸引买家购买。

所谓虚假活动(如中奖),通常是卖家为吸引顾客,通过零点排名、抽奖等活动给予买家意外惊喜,但实际上该活动对外宣传的规则与其实际规则不一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商品标价虚高,双十一反而比以前还贵了怎么办?

“ 双十一“促销过程中,卖家在价格上大作文章,通常在活动前会标注原价价格,但实际上卖家从未以该原价进行过销售。

你以为捡到了大便宜?可实际上是这样的。

这么聪明的你,相信这套路一看就懂!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3)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10.遭遇买家秀和卖家秀差距太大怎么办?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正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切勿为了贪图小便宜而被套路了!但从正规商家买到冒牌货该怎么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维权方式有哪些?

1.使用范围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农民伯伯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遇到的消费纠纷属于消费者投诉范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生活消费发生的交易行为如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处置部门

处置部门的选择有两个原则,一是从投诉内容,二是从被诉主体所在地。

从投诉内容看,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投诉也需要根据投诉内容选择处置部门:

12315 消费者投诉热线

12331 食品药品投诉热线

12365 产品质量投诉热线

12358 价格违法举报热线

旅游投诉:12301 国家旅游服务热线

快递(物流)投诉:12305 国家邮政投诉热线

税务投诉:12366 国家税务投诉举报热线

文化活动:12318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热线

金融消费:12363 消费金融投诉热线

保险业务:12378 全国保险消费者投诉热线

网络个人隐私保护:12377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如果很难判断属于哪类,你也可以通过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

从被诉主体所在地看

一般来说,发生消费争议,需要向要被诉人(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投诉。举个例子:投诉人小A在上海,买了北京的B公司的东西,投诉需要向北京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3.投诉方式

除常见的书信、电话、Email

等投诉方式外,

今天再给大家安利几款新“方式”

便捷好用,投诉处理情况时时可查。

(1)“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www.12315.cn)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2)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APP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3)微信公众号“12315”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4)微信小程序或者城市服务和支付宝小程序或者城市服务,在支付宝中搜索小程序“12315”也可进入投诉举报界面。

4.投诉对象

要投诉,首先要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也就是那个卖给你商品或者为你提供服务的对象。那么网购一族,从头到尾都没有见过卖家,怎么确定投诉对象呢?

这里需要敲小黑板——网店亮照了解下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举个例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打开网络店铺首页,将鼠标移动至店铺名称,在显示的店铺详情页面中点击工商执照的logo,验证后即可跳出该店铺的主体信息,其中住所一栏即为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址。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双十一维权数据公布,双十一依法维权案例

5.证据搜集

(1)发票(或者收据),网络购买的订单截图——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铁证,务必留心保存。

(2)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资料,照片,录像,网页截屏均可。

最后,祝大家剁手愉快,剁也要剁的开心,剁的爽快,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购物车很危险,删除请随意,清空请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