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决案例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决书最新)

有人为换取不义之财,铤而走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有人在高回报的诱惑下,冒着偷渡的风险,奔向幻想中的“海外淘金地”,期待着“一夜暴富”,殊不知等待他们的,是难逃的法网。

基本案情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决书最新,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七年

2020年1月初,刘某甲、郭某伙同刘某乙编造“境外高薪好工作,轻轻松松月入几万”“出国淘金,一夜暴富不是梦”的谎言,组织、拉拢卢某某、易某某等20余人意图偷越国境至缅甸务工,并由郭某负责购买微信群内人员前往云南的机票。2020年3月,卢某某、易某某等人在郭某、刘某乙带领下,从广州白云机场乘坐飞机前往云南保山,抵达后再由郭某和刘某乙分组引带人员非法出境。其中,郭某该组人员由云南当地的组织者安排车辆运送至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某镇,最终偷越国境到达缅甸老街;刘某乙该组人员则由云南当地的组织者安排车辆运送至云南省耿马县某镇,在入住酒店等待被安排偷越的过程中被耿马县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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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郭某、刘某乙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月,始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刘某甲、郭某、刘某乙提起公诉。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郭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国(边)境体现的是国家主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偷越者在国外没有合法身份,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自身安全、利益将得不到保障。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边境不可越,红线不可碰,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缅甸不是淘金天堂,警惕高薪*局骗**,外出务工要认真甄别选择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公司,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以*力暴**、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