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书(公开版)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诉刑诉〔2017〕137号

被告人刘卫国,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3********,汉族,大学文化,镇江**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小区**号**室。被告人刘卫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8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卫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案分别于2017年1月20日、2017年4月1日退回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补充侦查,并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28 日重新收案。2017年1月4日、2017年3月17日、2017年5月29日,本案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刘卫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镇江**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镇江**商务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9日更名而来)的名义,通过召开定期酒会、印发宣传册、口口相传等形式,下设若干营销团队,在镇江、扬州、上海、无锡、苏州、南京等地向社会群众宣传 “茅台醇”系列白酒的“代购代销+分期返利”投资模式。刘卫国购进“茅台醇”系列白酒加价十倍后供投资人选择,每 1单投资人支付购酒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下钱款均以人民币计,第2单起只需支付13000元),可取得标价45000元白酒,投资人可只领取15000元白酒,其余30000元白酒与“华诚公司”签订代购代销合同,交由公司进行所谓代销,公司收取其中6000元作为管理费,其余24000元分64周,每周每单返利给投资人375元。至2016年7月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兑现返利,被害人报案而案发。经司法鉴定,刘卫国共吸引投资人6616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总额999183604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本金金额41404865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卫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代购代销合同、银行卡交易明细、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润州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王某甲、汪某某、童某某、华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刘某某、张某乙、王某丙、赵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卫国的供述与辩解;5. 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6. 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网络安全大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7. 公安机关以及司法鉴定部门提取的公司财务系统数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卫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卫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滢

2017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卫国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1册,鉴定意见两份,光盘5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