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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品毒**是*品毒**犯罪案件中数量最多、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类型,同时,因其自身的特点,其法律的适用也有着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明显不同的特征。那么,代取*品毒**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贩卖*品毒**罪?
网友咨询:代购*品毒**是否构成*品毒**犯罪?

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彭国栋律师解答:
如果是帮贩毒人员拿*品毒**,可以贩卖*品毒**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是有偿帮吸毒人员取*品毒**,可以贩卖毒 品罪定罪;如果是无偿帮吸毒人员取少量*品毒**,则不以犯罪论处,*品毒**数量较大的,可以非法持有毒 品罪定罪。
对贩卖*品毒**罪的既遂标准应作如下界定:
第一,以贩卖*品毒**为目的,实施了购买*品毒**行为,如果正在进行*品毒**交易人赃并获或已经买进了*品毒**,均应认定为贩卖*品毒**既遂;
第二,对于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品毒**予以贩卖的,如祖传、他人赠与的*品毒**,只要将*品毒**带到买方约定的地点开始交易的,即应以贩卖*品毒**罪既遂论处;
第三,对于因贩卖*品毒**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的*品毒**,应将所查获的*品毒**数量认定为贩卖*品毒**的既遂数量;
第四,误把假*品毒**当做真*品毒**予以贩卖的,人赃并获或已将假*品毒**交易完毕后被抓获的,应以贩卖*品毒**罪未遂论处,如果明知是假*品毒**而当作真*品毒**予以贩卖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彭国栋律师解析:
1.代购者涉嫌构成运输*品毒**罪的情形:
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品毒**,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得,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和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行为,查获的*品毒**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非法持有*片鸦**200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委托购买者、代购者触犯运输*品毒**罪,代购者与委托者构成运输*品毒**罪的共犯;
如果查获*品毒**数量未达到数量较大标准,即:非法持有*片鸦**200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代购者不构成犯罪,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会面临行政处罚。这是相关司法解释对代购者行为定性的规定。
2.代购者涉嫌构成贩卖*品毒**罪的两类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品毒**作为酬劳的,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品毒**,触犯贩卖*品毒**罪。
第二种情形是:代购者明知委托人购买*品毒**用于其他*品毒**犯罪,仍然接受委托为其代购*品毒**,代购者与委托者构成*品毒**罪的共犯。这种情形下不需要代购者以牟利为目的。
3.代购者涉嫌构成非法持有*品毒**罪:
代购者利用物流快递接受代购的*品毒**,或者代收快递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是*品毒**,而接收物流快递,没有证据证明代收者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品毒**等犯罪的共同故意,*品毒**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品毒**罪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代收快递者触犯非法持有*品毒**罪。
这个最低标准是:非法持有*片鸦**200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
而对于未达持有*品毒**最低标准的,持有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会面临行政处罚。
彭国栋律师是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专业方向是刑事辩护为主线,办理多起涉及互联网金融,以房养老*局骗**,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多起重大影响案件,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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