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注册商标商品罪量刑建议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指导案例)

王卫东律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前文的“典”评中曾讨论过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数额计算和既未遂问题,这部分内容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依然适用。销售行为可以作广义理解,零售、批发、推销、代销、贩卖以及为了销售而购买,都能认定为销售行为。商品进入流通环节,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固然是“典型性销售”,本文设计一个案例,尝试厘清“非典型性销售”。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指导案例,销售注册假冒商标商品罪未遂

某餐馆为招揽生意、显示实力,将厨房做成开放透明式,食客透过玻璃橱窗可见餐馆后厨使用了一整套某著名品牌厨具。食客就餐时,所用的高档餐具和桌椅均为另一著名品牌。中秋时节,该餐馆宣传推出江苏某著名品牌大闸蟹宴席,每只螃蟹上都贴着注册商标标识,食客单人单次消费超过300元的,餐馆每桌赠送一瓶品牌红酒。经调查,活的大闸蟹、高档餐具、桌椅和红酒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连提供给食客吃螃蟹的一次性小器具、一次性毛巾也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查明,厨房内价值不菲的整套厨具也是餐馆融资租赁来的,租期6年,餐馆每年支付若干租金给某公司,由某公司按照餐馆指定的品牌采购后,租赁给餐馆使用,租期届满租金付清时,厨具的所有权归餐馆,但,某公司与餐馆共谋后,采购的是冒牌厨具。

案例中,有五大类假冒注册的商品,分别是大闸蟹,高档餐具及桌椅,小器具、毛巾,红酒,整套厨具,五大类假冒品牌商品均被餐馆用于经营使用销售。问题是,五大类商品是否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商品。

先说大闸蟹。食客与餐馆之间的合同关系是既有服务也有销售,餐馆将大闸蟹蒸熟交付给食客品尝,大闸蟹的所有权存在明显的转移,餐馆向食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大闸蟹,是没有疑问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指导案例,销售注册假冒商标商品罪未遂

桌椅和高档餐具。餐馆购入这些桌椅和餐具用于经营,虽然,这些循环使用的桌椅和餐具之采购成本最终会由食客群体负担,但这些桌椅和餐具没有进入销售流通环节,它们是餐馆向食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工具,实质上是有偿出租给食客使用,餐馆无意也从未与食客达成过销售桌椅的销售合意。这种购入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销售,

红酒。餐馆在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时,附赠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红酒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实质上并不是免费,应纳入销售的商品范围。

小器具和毛巾。这些物品都是一次性消耗品,有食客开袋即视作使用的特点,与桌椅餐具系循环有偿出租给食客使用有显著的区别,这些商品的成本负担被特定化到具体特定的食客,开袋使用后其价值即归零,是销售而不是出租,理应认定为销售。这个分析的思路遇到的质疑是,就此类餐饮中的一次性消耗品,食客是否与餐馆订立了销售合同?根据交易惯例,低档餐馆会按套数另算钱,显然是销售,中高档是免费赠送,食客也可以带走这些消耗品。因此,无论是另算钱还是赠送,无论食客是带走还是不带走,所有权都发生过转移,都不影响销售性质的认定。

最后是冒牌整套厨具。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整套厨具所有权属于餐馆,这种租赁期满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与附条件买卖并无本质区别,整套厨具已经进入流通环节,应属《刑法》第214条中的销售。但,如果融资租赁期限届满整套厨具所有权归某公司而不归餐馆,那么某公司与餐馆之间就整套厨具产生的法律关系是租赁,无法扩张解释为销售。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认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以及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这两种情形均是销售。

实务中,侵权商品被置入服务和加工环节时,会产生各种争议,识别是否属销售的分水岭是所有权的变更,如果没有所有权变更这一特征,是不能认定为销售的。

王卫东律师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指导案例,销售注册假冒商标商品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