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财务的都知道,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相关政策既是知识点上的难点也是实务中常见的税务风险点,是财务人员的实操痛点。如何解决呢?别急,跟着我的思路走,让你不再困惑,从此不迷路。

首先我们来看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视同销售是如何界定的。《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以下应税行为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条例》对视同销售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适用视同销售的法条非常多,既不便于记忆也不好理解。但因为这些知识点非常重要,许多学习税法的人对此只能用死记硬背的方法去机械的理解和操作了。这很容易忘也易混淆相关政策的适用,让人很头痛。难道就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快速而又准确的理解和记住它们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我们对《条例》中列举的视同销售相关条款仔细的推敲后发现: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只要货物(这里的货物具体包括销售应税货物、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进口的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离开了纳税主体,应做销售而未做销售处理的,都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但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另外,单位为自己员工提供的服务,员工为单位提供领工资的服务也除外。
按上面总结的思路再对照着去看《条例》对视同销售的具体规定和进行实操是不是非常轻松且不再困惑了?关注我们,让你不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