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70多万元的奶粉,因商家标错价格,被消费者以1700元的价格买下。随后,商家拒绝发货,只做退款处理,被消费者诉至法院。
5月1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案结果,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王某在平台上购买该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按约定向收货地址发货,也未参加诉讼证明已履行供货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即便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其产品标价错误,按照2元的价格出售涉案产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涉案合同亦应属法律规定的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王某于2021年8月27日下单,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予以确认,该司即知晓王某以2元/件的价格购买了涉案产品,但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未参加一审诉讼未能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涉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浙江某生物工程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涉及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因表意瑕疵导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救济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如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非基于其真实表意,则可能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构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表意)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重大误解、胁迫、显失公平)。
对于其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并未直接宣告无效,而是规定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亦是尊重行为人对其实施行为的表意自治,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依赖于行为人的撤销决定,否则仍应视为有效。
企业怎么不为消费者考虑?明码标价卖货,人家好不容易买到了低价商品,你一句工作失误就不交货,契约精神呢?
一审也不参与,法律给予的维权机会也看不上,二审判了也不拒执行判决。这已经不是企业不懂得替消费者换位思考的问题了,这是藐视法律法规了。
既然工作发生失误,为什么商家不第一时间打电话跟消费者沟通协商处理问题,而是通过虚假发货的方式来赖账呢?
如果一开始跟消费者协商,损失应该能减少或者避免,而不是现在要赔全部。理解商家的不易,但是不能理解这样的处理方式,通过拒不发货来强硬要求消费者退货来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