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黄牛被拘留后续 (代销处罚案例)

“代扣交通违法记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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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分?没有听错吧?

今年3月份以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门口经常有不明身份的男子向过往群众散发印有“代扣违法记分”几个字样的卡片,此行为严重影响了大队正常的办公秩序,期间就有群众到窗口反映该情况。大队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法制中队进行先期取证工作,并先行与辖区派出所协调商讨处置措施及取证重点。

4月8日11时10分许,大队门口几名男子在互相推搡、争吵,争吵内容疑似涉及代扣分,民警发现情况后立即前往门前进行处置,并控制了5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男子。

经查,5人中的张某和杨某是3月21日因代销交通违法记分曾被教育过的老“黄牛”,民警遂将其二人移交至辖区派出所。

当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杨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针对代销交通违法记分的行为,警方提示:用他人驾驶证代扣分,不管是“借分”、“卖分”,还是做“黄牛”,都属于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

依照法律规定,将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安交警部门对外办事服务窗口和服务大厅以及周边区域,招揽、拦截、搭讪、滋扰他人代办业务, 影响公安交警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

二、行为人收取报酬,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欺骗公安交警部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提供虚*证假**言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行为人支付报酬,由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欺骗公安交警部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提供虚*证假**言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四、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买入“卖分人”交通违法记分分值再卖给“买分人”,或者组织、介绍、帮助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计分欺骗公安交警部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提供虚*证假**言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素材提供丨交警四大队

文丨余昊杰

审核丨全俊鹏 李璠

编辑丨汤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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