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教育部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四条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第五条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伙食费。学校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收费主要用于厨工工资、水电费、燃料费开支。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核定。
第七条 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作业本费。各中小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安排学生完成课堂作业的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代学生统一无偿购买。中小学作业本费已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担;对县市区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可酌情收取,初中生每生每期不超过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不超过7元。格式由学校选择,数量和价格由当地教育、价格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
2、教辅材料费。学生自愿选用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改委等单位联合审定并颁布的教辅材料目录中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应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3、校服费。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校服的采购继续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校服费用。具体招标办法由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审核后,据实从严核定校服价格。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购买校服要从严控制校服数量,并保持校服款式相对稳定,中小学生着装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两年,毕业学年不建议购买校服。
各地要对家庭贫困学生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4、就餐卡补办费。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收取成本费用。具体价格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5、校外活动费(指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6、新生入学体检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新生体检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费用。高中阶段学校组织新生入学体检,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体检项目为:(1)内科检查:心、肺、肝、脾;(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5)形体检查:身高、体重;(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第八条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在省级,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规增设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严禁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第十条 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第十一条 各地要按规定将经批准的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以及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检查。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要将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各地要加强中小学校服安全与质量管理,校服的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T31888《中小学校服》等国家标准(详见附表),校服供应和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应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
各地质监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涉及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1:
中小学校服的安全要求和内在质量
|
项 目 |
要 求 |
|
|
纤维含量 |
符合GB/T 29862要求 |
|
|
甲醛含量 |
符合GB 18401的B类要求 |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
|
pH值 |
||
|
异味 |
||
|
燃烧性能 |
按GB 31701执行 |
|
|
附件锐利性 |
||
|
绳带 |
||
|
残留金属针 |
||
|
染色牢度/级 ≥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
耐汗渍(变色、沾色) |
3-4 |
|
|
耐摩擦(干摩) |
3-4 |
|
|
耐摩擦(湿摩) |
3 |
|
|
耐皂洗(变色、沾色) |
3-4 |
|
|
耐光汗复合a |
3-4 |
|
|
耐光b |
4 |
|
|
起球b/级 ≥ |
3-4 |
|
|
顶破强力(针织类)b/N ≥ |
250 |
|
|
断裂强力(机织类)b/N ≥ |
200 |
|
|
胀破强力(毛针织类)b/kPa ≥ |
245 |
|
|
接缝强力/N ≥ |
面料 |
140 |
|
里料 |
80 |
|
|
接缝处纱线滑移(机织类)/mm ≤ |
6 |
|
|
水洗衣尺寸变化率b/% |
针织类(长度、宽度) |
-4.0~+2.0 |
|
机织类(长度、胸宽) |
-2.5~+1.5 |
|
|
机织类(腰宽、领大) |
-1.5~+1.5 |
|
|
毛针织类(长度、宽度) |
-5~+3.0 |
|
|
水洗后扭曲率b,c/% ≤ |
上衣、筒裙 |
5 |
|
裤子 |
2.5 |
|
|
水洗后外观 |
绣花和接缝部位处不平整 |
允许轻微 |
|
面里料缩率不一,不平服 |
允许轻微 |
|
|
涂层部位脱落、起泡、裂纹 |
不允许 |
|
|
覆粘合衬部位起泡、脱胶 |
不允许 |
|
|
破洞、缝口脱散 |
不允许 |
|
|
附件损坏、明显变色、脱落 |
不允许 |
|
|
变色 |
不低于4级 |
|
|
其他严重影响服用的外观变色 |
不允许 |
|
|
织物纤维成分及含量 |
直接接触皮肤部分,棉纤维含量标称值不低于35% |
|
|
填充物 |
防寒校服的填充物应符合GB 18401 B类要求,以及GB 18383或GB/T 14272的要求 |
|
|
配饰 |
应符合GB 18401 B类要求和GB 31701的锐利性要求。领带、领结和领花等宜采用容易解开的方式。 |
|
|
高可视警示性 |
符合GB/T 28468要求 |
|
|
注:轻微是指直观上不明显,目测距离60cm观察时,仔细辨认才可看出的外观变化。 |
||
|
a 仅考核夏装。 b 仅考核校服的面料。 c 松紧下摆和裤口等产品不考核。 |
附表2:
中小学校服的外观质量
|
项 目 |
要 求 |
|
|
色差 |
单件 |
面料不低于4级,里料不低于3-4级 |
|
套装、同批 |
不低于3-4级 |
|
|
布面疵点 |
主要部位不允许,次要部位允许轻微 |
|
|
对称部位互差 |
<20cm |
5mm |
|
≥20cm |
8mm |
|
|
对条对格(≥10mm的条格) |
主要部位互差不大于3mm,次要部位互差不大于6mm |
|
|
门里襟 |
允许轻微的不平直;门里襟长度互差不大于4mm;里襟不可长于门襟 |
|
|
拉链 |
允许轻微的不平服和不顺直 |
|
|
烫黄、烫焦 |
不允许 |
|
|
扣、扣眼 |
锁眼、钉扣封结牢固;眼位距离均匀,互差不大于4mm;扣位与眼位互差不大于3mm |
|
|
缝线 |
无漏缝和开线。主要部位不允许有明显的不顺直、不平服、缉明线宽窄不一 |
|
|
绱袖 |
圆顺,前后基本一致 |
|
|
领子 |
平服,不反翘;领尖长短或驳头宽窄互差不大于3mm |
|
|
口袋 |
袋与袋盖方正、圆顺,前后、高低一致 |
|
|
覆粘合衬部位 |
不允许起泡、脱胶和渗胶 |
|
|
注1:布面疵点的名称及定义见GB/T 24250和GB/T 24117。 注2:轻微是指直观上不明显,目测距离60cm观察时,仔细辨认才可看出的外观变化。 注3:对称部位包括裤长、袖长、裤口宽、袖口宽、肩缝长等。 注4:主要部位指上衣上部2/3,裤子和长裙前身中部1/3,短裤和短裙前身下部1/2。 |
附表3:
中小学校服的标志
|
每个包装单元应附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符合GB/T5296.4的要求,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
|
a) |
服装号型、配饰规格(产品主体的最大标称尺寸,以cm为单位) |
|
b) |
纤维成分及含量 |
|
c) |
维护方法 |
|
d) |
产品名称 |
|
e) |
本标准编号 |
|
f) |
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
|
g) |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
|
h) |
如果需要,产品的贮存方法 |
|
每件校服上应有包括a)b)c)项内容的耐久性标签,并放在侧缝处,不允许在衣领处缝制任何标签。d)~h)项内容应采用吊牌、资料或包装袋等形式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