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首发于433期《法治周末》6版
法治周末 于立生 | 责编:代秀辉 王硕
据《中国青年报》近日报道,有4年抗癌经历的翟一平没有想到,他会因代购抗癌药失去人身自由。从2016年开始,他帮在QQ群里认识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癌药,一些肝癌晚期的病友因此延续了生命。两年下来,他成为病友群里的顶梁柱,有许多病友发病例请教他。今年7月25日,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现实中的上海版“药神”翟一平被刑拘,在社会上激起强烈争议,原因不难理解。在一般公众认知里,需要治罪的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翟一平给病友代购德国抗癌药物,却是在救人。哪有对做好事加以制裁的道理?所以,在翟一平被刑拘后,上百名受过其帮助的病友纷纷写信陈情……
翟一平代购的德国抗癌药物PD-1,今年6月在我国已获批上市;但在翟一平代购当时,还没有。PD-1和E7080这两种在国外早已上市并被病患认为有效的药物,在我国何以就会被认定为“假药”?
这涉及到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定义。该法第48条第2款第2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作此视同假药的规定,也并非毫无道理。第一,相比东南亚地区,我国药品管理标准更高,可能存在购买东南亚产药品服用后发生不良反应的情况。第二,由于中国人和欧美人体质差异的原因,一些未获进口批文的欧美药品,服用起来剂量也未可全盘照搬。其三,诸如PD-1和E7080之类药品,都需冷链运输,而以代购方式“偷渡”进来,其效能和安全性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等。因此,一些国外医学意义上的真药,在我国就成了药品管理法意义上的“假药”。
但也由此可见,翟一平的代购行为,首先冲击的是我国药品主管部门正常的药品监管秩序。冲击了正常的药品管理秩序自有行政法规可以调节;人命关天,药品管理秩序与病友性命,又孰为轻?孰为重?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发生在病友间的自主自发自救、互救行为,法律又岂能加以抑制?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了销售假药罪,其实在2011年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其构罪要件;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这10字被删除了,之后无论有无造成危害社会后果,销售假药一概入罪。但这也被一些法律人士指为“立法漏洞”。
而显然,这处“立法漏洞”已为最高司法当局意识到。在2014年“陆勇代购案”发生后,最高法、最高检即以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加打补丁”,其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为:“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上海版“药神”翟一平已被上海市公安机关刑拘,这意味着以立案为开端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然启动。那么,翟一平的涉案事实,是否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呢?
实际上,一些道德事件或法律事件背后,往往有着经济因素在发挥作用。诸多癌症患者之所以要托人从国外代购抗癌药物,要么这类药物国内买不到,要么国内价格高而国外便宜。有记者调查发现,在癌症患者群体中,代购国内尚未上市的抗癌药的情况很普遍。
对于癌症等重病患者关于进口“救命药”买不起、拖不起、买不到的诉求,又如何纾解?近期,在以江苏无锡版“药神”陆勇为原型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舆论热议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曾作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快落实抗癌药降价保供等措施。而此前4月和6月,*总理李**两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并鼓励创新药进口、加快已在境外上市新药审批、落实抗癌药降价措施,并要求将进口创新药特别是急需的抗癌药及时纳入医保报销目录。
法律及政策的调整,相对现实有一定滞后性,这是客观规律;但大方向,总是以保障公民权利,增进民众福祉为旨归的。希望上海版“药神”翟一平案,最终能有一个妥善结果。也希望国务院力推的抗癌药降价保供等措施尽快落地,今后就不用再出现陆勇或翟一平这样的“药神”了。
(作者系时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