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非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及房屋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于是,就有不少出卖方利用这一点,在原房屋遇到*迁拆**时,要求确认原买卖协议无效,主张出卖方应当获得安置补偿。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其中对*地征**补偿利益的约定不一定无效,也可以是有效的。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地征***迁拆**律师为您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宅基地及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其中对*地征**补偿利益的约定有效,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认为,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中专门约定了如遇国家、政府征收,出让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受让方领取全部补偿款及房屋等内容,该约定意味着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涉案房屋被征收、征用的可能,也是协议双方对*迁拆**安置中所涉经济利益作出的自由处分。虽然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司法程序确认无效,但李某要求确认区政府与张某签订的《*迁拆**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有违诚信和合理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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