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这种情况下,企业是用证不是用人!

文|360度拍案说法/时时拍案说法,全文1665字,阅读全文3分42秒。

小品《开锁》中有这么一句话“不就不信这么多证就证明不了我这个人!”,现在的人多才多艺,但还是要通过取得证书来证明自己的实力,可也正是这一纸证书也带来了大大小小的烦恼,“证书证明不了自己”的现象频频出现,这不胡某就赶上了!

注意了,这种情况下,企业是用证不是用人!

胡某通过不懈努力,考上了*破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并且证的级别属于中级。于是在2013年10月30日,胡某与泰正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协议载明“为做好甲方(泰正公司)资质定位申报及乙方(胡某)*破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的注册和登记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注意了,这种情况下,企业是用证不是用人!

其中《协议书》明确约定:甲方出具正式聘书作为引进乙方的凭证,聘期为四年,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履约期间甲方每年支付乙方兼职津贴70000元;甲方只能利用乙方的*破爆**作业安全证书进行申报企业资质的行为,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破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书注册到其他企业,不得将乙方的*破爆**安全作业证用于*破爆**施工作业、申办*破爆**手续及用于施工招投标工作;甲方需要乙方配合资质及相关注册等所发生的交通费、通行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提供办理资质定位的技术咨询服务,如需提供有关*破爆**技术咨询服务,双方另行协商费用;乙方将*破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书原件交由甲方办理换证手续,在甲方新证换回后证件原件由甲方保管,履约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注册;履约期内,乙方从事自由职业或其他单位工作,发生民事、刑事或人身伤害等一切伤害,概与甲方无任何法律经济关系;如遇证书年检、工地检查等需要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位,来回路费由甲方负责报销,并提供食宿及给予乙方每天工资补贴500元;在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解除协议,由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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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在看过协议之后,自认为没有损失便与公司立即签订。于是《协议书》签订后,胡某将其*破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原件交给泰正公司,此时该上交的证书注册的工作单位为泰正公司。之后,泰正公司向胡某支付了《协议书》约定日期期间的兼职津贴,并为胡某缴纳了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工伤保险,但胡某本人并未实际在该公司工作,也就是说胡某只提供了证书原件用以注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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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津贴微不足道但也让胡某生活了一阵,但是直到2015年10月之后,公司却不再为他缴纳任何保险和发放薪资。胡某屡次上门寻求说法未果,于是在2016年3月29日,胡某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请求理由是:要求泰正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但仲裁委于2016年8月27日裁决驳回胡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胡某不服仲裁裁决,最终诉诸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胡某与泰正公司间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止,并要求由泰正公司支付其剩余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1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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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经审查,最终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胡某与泰正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为了满足泰正公司资质定位申报,双方实质上未形成用工或提供劳动的法律关系。胡某的*破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虽然工作单位为被告泰正公司,但该证据仅是代表执业单位被作为注册登记事项的一种表现形式,尚不足以充分证明泰正公司对胡某进行了用工,实际上胡某本人与该公司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胡某也未能就其向泰正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或其与泰正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管理支配关系提供证据。

总而言之,种种证据都难以认定胡某与泰正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胡某主张与泰正公司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31日,并要求泰正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最终由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协议、合同都不仅仅是一张纸一支笔撰写的那么简单,还是需要我们擦亮眼睛,明白彼此协议中所处约定的地位和享有的利益,不要像胡某一样,不仅没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所处地位,还妄想不劳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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