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编上周末去shopping。商场门口人山人海,围得水泄不通,凑近一看才知道,是“NB”鞋在低价狂甩。
同行的小伙伴瞬间来了兴致,捡了几双中意的不断地试穿。
“这鞋肯定是假冒的,这么便宜”我说。
“我当然知道,你没看到商标是‘NE’吗?”。
“……”
“无所谓了,就运动时穿穿,真鞋很贵的也舍不得”。
见小伙伴心态挺好,我也就没多言语。不过我俩都好奇,真鞋会卖多少钱???
抱着这个疑问,进了商场。不但没搞清楚真鞋多少钱,三观倒是毁了一半。
当看到“New Balance”、“纽百伦”、“新百伦”三个商家挨着时,我们更关心,为什么假冒的可以明目张胆地开在真货旁边?

作为一个求知欲旺盛的孩纸,怎么能让这个疑问困扰呢?!小编这几天就研究了下。
PS.(不是Photoshop,甲方大大请注意啦!)本文侧重为何“假货”如此猖狂,而不是如何辨认假货。
我们所理解的真NB(New Balance),是指1906年William J. Riley在美国马拉松之城波士顿成立的品牌。“NewBalance”运动鞋已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被誉为“慢跑鞋之王”、“总统慢跑鞋”或“精英鞋”。20世纪80年代末进入中国市场。

那“新百伦”呢?
严格来说,它不是New Balance的山寨品牌,而是被依法保护的国货品牌。可能“新百伦”三个字,是NewBalance永远也抹不去的伤痛。因为中国法院的判决,New Balance的中文名从此不能再叫“新百伦”,还要赔偿 “正宗新百伦”——一家广东民营鞋企品牌500万元人民币!
经过如下:
1996年8月,广东鞋企老板周乐伦的家人在25类“服装鞋帽”成功注册了“百伦”商标;
2003年4月,美国New Balance公司获得核准,在第25类“服装鞋帽”上注册“NEWBALANCE”商标;
2004年4月,“百伦”商标原所有人将其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周乐伦;
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
2006年12月,New Balance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公伦**司”)成立;
2007年11月起,New Balance授权新百*公伦**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其商标、商品名称和标志生产相关产品;
2008年1月,周乐伦的“新百伦”商标获准注册,其鞋企也生产以“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2013年7月,周乐伦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新百*公伦**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商标权;
2015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新百*公伦**司向周乐伦赔偿9800万元。新百*公伦**司不服,提出上诉。(一审法院认可以新百*公伦**司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根据法院保全证据来看,新百*公伦**司在周乐伦所主张的侵权期间的获利共约1.958亿元,酌情确定新百*公伦**司向周乐伦赔偿的数额应占其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即9800万元。)
2016年6月,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周乐伦涉案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 ,权利状态比较稳定,应依法受到保护;但赔偿改判为500万元。


广东高院认为,消费者购买新百*公伦**司商品更多地考虑“NB”商标的声誉及其所蕴含的商品质量,新百*公伦**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因此周乐伦无权对新百*公伦**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
周乐伦主张以新百*公伦**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同样,“纽百伦”也被其他公司抢注。
实际上,拥有雄厚实力的跨国公司由于在商标权问题上的疏忽,深陷商标权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就有不乏小企业战胜大公司的经典案例。2007年的“蓝色风暴”案,让百事公司付出了300万的赔偿金,轰动一时的唯冠“ipad”案,以苹果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和解。
商标,往往代表着一个品牌,一个企业。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长时间的品牌价值积累的表现。企业应该注意保护商标这一类无形的资产,以免在这一个小小的环节被别人利用被迫付出高额的代价。
即便是小公司,同样也要重视对于自身商标的法律保护,这不仅出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且也是面临大公司挺直腰板的王牌。
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和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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