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构成要件)

又见黄金票——虚开、骗取出口退税案

伴随着国家打击三假,“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虚开发票、骗取退税及税费优惠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的力度,媒体经常会公布一些重大税案,在这些案件里往往会出现这两个词“黄金票”、“富余票”。但这两个词在打击虚开的语境里到底代表什么?又是怎么被用来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近日爆出的这则千万黄金贱卖所牵出的4.7亿经济大案,揭露了利用“黄金票”、“富余票”骗取出口退税及虚开的流程。

整个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9年6月5日,注册地址为绵阳市科创区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加速器C区2栋3楼的国金宝公司成立了,由焦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材批发;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销售电子产品;眼镜制造;销售金银饰品等。但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周某新,同时,周某新其人也是香港某华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9年9月至11月,国金宝公司以生产需要用到黄金为由,花1000多万元,先后3次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了共计41公斤的黄金,并取得了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后2020年,国金宝公司向四川税务部门申请进项的出口退税,由于税务部门严格把关,他们未能得逞。此后,他们找到了一家深圳的公司协助把该产品出口到了周某新在香港实控的公司,在深圳申请了一部分退税款。经统计,2019年10月到2020年3月,在5个月时间内, 周某新以产品出口香港为由,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共获取了出口退税款59万余元向税务部门申报但尚未获取的 出口退税款近100万元。

整个事件流程就是如此。表面上看买入黄金——支付含税价款——取得进项发票——出口退税,退回的税款是该公司 在购入黄金时支付给其供应商的国金宝公司是如何骗取出口退税款让自己获利呢?

关键环节就在正常购入的、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41公斤黄金的真实去向。

国金宝公司利用黄金制品在零售时,终端购买者多是用于个人消费,其没有记账需求故也无强烈发票标示,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就可以接受无票商品。所以,国金宝公司每次在深圳市罗湖区一家珠宝市场仓库内提取到黄金后,都会在当天以每克便宜3至5角钱的价格,卖给了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黄金饰品厂商或个人。(笔者注:到有品牌的商家购金银饰品会一定给你*票开**的,但如果走进过街头那些林立的小金铺呢?)如此一来该公司就通过每克黄金3至5角钱的价差, 套出了上游开出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将黄金出手也拿回了当时购买黄金的价+税(低价售金亏约2.05万元)。其后,用该发票+申请出口退税其他资料向税局申请退税,从而达到骗取出口退的目的。

从案件中透露出的数字咱们可以看出,虽然该公司在深圳直接将黄金折价销售,但折扣款合计才41000(克)×0.5(元)=2.05(万元),但最终退税款却达59(已退回)+100(申请中)。

通过该案明白了吗?在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中频频出现的“黄金票”、“富余票”是指什么。如果还不明白,咱们接着看从这个案件钓出的大鱼——4.7亿的虚开大案。

办案民警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不仅有 套出富余票 用于出口退税的行为,还有“买票”行为。2020年9月至12月,周某新通过自己在深圳的科技公司,以向深圳另一家科技颜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詹某某)购买“金膏”为幌子,支付对方4%的“手续费”,从该颜料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80万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需要。

而詹某某的票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做法与周某新如出一辙。

金膏是什么?金膏是由黄金经过特殊处理而成,外形呈膏状,主要用于陶瓷等工艺的加工,可使陶瓷等具有金光闪闪的外表,增加美观。

詹某某于2018年在深圳成立了两家公司,并在同学许某某的帮助下取得了上海黄金交易所一级会员单位的代理会员资格,以公司生产“金膏”需要为由多次购买共计1吨左右的黄金。

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他将实物黄金则委托许某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不需要开发票的黄金饰品生产企业或个人。2018年以来,詹某某用购买黄金取得 富余 增值税专用发票,再通过自己联系或者许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等人介绍,先后与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山东等地一些不法企业勾结,在未发生真实交易情况下,虚开购买生产陶瓷、颜料所需“金膏、金水颜料”等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收取4%至8%不等的“*票开**费”,下家企业得到虚开发票后用于在税务部门申报认证抵扣税款。

最终经确认,詹某某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为国内101家厂商和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00份,涉案金额高达4.7亿元,从中获利几千万。

到此,你应该明白了,在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案中频频出现的“黄金票”、“富余票”是指什么。

最后想问一句,你们觉得从詹某某这里买过发票的企业会怎么样?

警方透露,詹某某落网后,专案组又先后辗转广东、广西、山东、浙江等地,对涉案企业固定证据, 并敦促*税逃**企业补缴增值税款,共计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所以,取得这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就算企业及经营者能避开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但经济上的损失也很惨痛:1、当初的买票费4%-8%;2、不能抵进项13%;3、该发票不能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能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5%。

【律师提醒】

从金三到金四,从以票控税到以数制税,从国税+地税到国地合一,从四部委联合,到六部门联合,目前税务征管已经全面进入了智慧治税时代。随着税局征管能力的提升,企业的涉税思维一定要跟得上税局或者说国家意志的变化,日常要做好财税风险的自我评估与管理,出现问题时及时、快速地做出风险应对措施。 否则对企业及经营者来讲 ,都有可能面临重则涉刑,轻则行政处罚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