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电商平台以及个人微商IP的不断发展,人们购物的便捷性、可选品牌的多样性得到了充分的释放,尤其是国内外大IP品牌也随着网购的兴起逐渐深入人心。然而,一些商家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网上销售起了假冒注册商标的“高仿”产品。这种非法行为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失、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利益,在2022年3月至8月期间,明知是假冒


商标的短袖T恤、短裤,仍然从他人处购进,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汪某销售,销售金额达33万余元,违法所得达7万余元。被告人汪某亦在明知被告人林某某销售的是*冒商假品**的情况下,仍然从林某某处购买,并通过汪某经营的“XX运动”淘宝网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65万余元,违法所得达32万余元。经商标权人鉴别,上述物品均系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后两被告人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于2023年1月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林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落实社区矫正等情况,决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系于2020年经《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八条予以修订,按照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情节情况配置了法定刑。本案中,两被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故均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某还曾抗辩其购买“皇冠”级网店店铺所支出的金额应该在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但“违法所得数额”是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等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后剩余的数额。因此,被告人汪某为短时间内获得高销售量而支出的购买“皇冠”店铺的费用以及刷单费用并非经营的“必要支出”,均未在违法所得数额中予以扣除。
随着电商平台以及微商的快速发展,售假的方法和手段也在“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作为消费者而言,在面对如此纷杂的产品时,切记要选择正规的官方渠道,仔细核对产品信息,同时应该注意保存购物小票、发票等作为证据,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提高警惕,切勿“因小失大”。作为经营者则应当保持诚信本心,切勿贪图钱财、知假售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贩卖假货,谋取暴利,获利越多则惩罚越重,最终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