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转发视频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文章被投诉侵犯名誉)

公司微信公众号转发文章没有核实真伪,成为谣言和不实信息的“放大器”,转发只为“吸引眼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近日,人民法院报发布一则案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转发不实文章,侵犯了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判决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案情回顾

2014年11月,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持有的微信公众号转发名为《康师傅,永别了》的文章,文中除了康师傅商标图案之外,还包含以下内容:“康师傅,永别了!中华民族的败类,让它寿终正寝。康师傅为日本购中国*鱼岛钓**捐三亿日元!撕开康师傅的外衣,原来是披着羊皮的日货!网上曝出康师傅名为台企,实际早就由日本朝日啤酒收购控股。以后坚决不买康师傅的任何东西。大家多转发,让更多国人知道!”

2016年6月30日,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重庆某投资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及该投资公司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康师傅(重庆)饮品有限公司出示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康师傅饮品——西南区销售收入报表”,证明其西南区销售收入与2013年同期相比,减少3060万元的事实。

永川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享有名誉权,侵害企业名誉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转发的帖子包含康师傅商标图案及“康师傅”字样,其中“中华民族的败类”“披着羊皮的日货”等语言明显是对原告的贬损。

在特殊民族历史情感因素构成的社会氛围中,诸如“康师傅为日本购中国*鱼岛钓**捐三亿日元”这样的语言,亦会激起一些受众的怨愤情绪,起到降低所针对对象社会评价的负面效果;被告通过网络微信平台发出上述言论,具有一定的传播性,由此必然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原告作为企业,在名誉受损的情形下,其产品销售和经营收益通常会受到一定影响,但被告并非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不是发布相关信息的始作俑者,其转发相关信息无非是在特定社会氛围中宣泄特殊的情绪,不具有侵害原告的直接恶意,并且被告企业规模小,其微信号受众范围及影响力均有限,不可能单独对原告的经营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行为对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故对于原告的相应损失,法院酌情确定为5000元。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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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点评

何为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也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辱侮**、*谤诽**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由此可见,公民或法人享有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如何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微信朋友圈越来越受到欢迎,同时,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微信公众号 ,然而这其中不乏存在虚假消息及侵权行为,到底怎样的行为会构成名誉权侵权呢?首先,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是说要有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发生。此类事实主要包括违法的侵权行为给他人的名誉、精神或财产带来损害。这其中的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所导致的在财产上的损失,这两种损害虽然有同时具备的情况,但更多的时候是只具备精神损害。这两种损害,只要具备其一,就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其次,行为具有违法性。正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禁止使用*辱侮**、*谤诽**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只有当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再次,需要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中的必备条件,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行为人需有过错。行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而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

公司法人有名誉权吗?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较长时间内,在整体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体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法人是有名誉权的

那么怎样才算是侵犯公司法人名誉权呢?如何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谤诽**、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可见,认定侵犯法人名誉权与认定其他侵权行为一样,应当从四个要素入手,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包括*谤诽**、诋毁等;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与公民名誉权相比,法人名誉权具其法律特征。其一,二者内容有所不同,法人名誉权的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公民的名誉是指对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强调的是个人品行作风这一专属于自然人素质的名誉。法人名誉权的内容直接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连,是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塑造出的社会形象,即对法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产品声誉、商业信用、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其次,法人名誉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连。公民名誉权侧重于精神利益上的损害,财产性内容不大。而法人名誉权则与财产利益联系十分密切。法人名誉一旦遭受损害,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收入,导致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在后果方面,法人名誉损害后果不存在精神痛苦。法人名誉损害的后果是造成法人社会评价降低,但不可能使法人自身产生精神痛苦,而对公民名誉的损害则常常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因此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报法律顾问组 庞理鹏 张添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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