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促销“限时免单”,消费者购买后未免单如何维权?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手段层出不穷。这些促销活动活跃了市场,刺激了消费,同时也伴生了一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比如,一些网店的促销活动中宣传“限时免单”,然而当消费者符合“限时免单”活动规则时,却发现购买商品后并未免单,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周某经营的网店在“双12”促销活动中对外宣称“限时免单”,活动规则是在0点、10点、22点后第一名付款的顾客免单。12月12日22点0分0秒,张某在该网店下单购买了一双跑鞋,12月19日该网店公布的免单名单中没有张某。随后张某要求查看被免单者详细订单信息截图,客服提供的截图显示被免单者是22点0秒下单、22点03秒付款,而张某是在22点0秒下单、22点01秒付款。张某认为网店“限时免单”活动的规则是“以付款时间为准”,自己付款时间比实际被免单人早,网店经营者周某没有给自己免单,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退还其购买跑鞋的货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在被告周某经营的网店内购买涉案产品并支付了货款且已经收货,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网店经营过程中开展了涉案的“限时免单”活动,制定并公示相关规则,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参与了被告“双12”举办的“限时免单”活动。

首先,从电子商务平台中网络购物的交易过程考量,平台经营者将其销售的商品信息发布在店铺内,如果该信息具备了商品名称、商品基本信息介绍、价格等内容,应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要约的规定,当经营者举办“限时免单”活动并发布免单规则,对于符合免单规则的消费者给予免单优惠,此免单规则系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出要约的组成部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到本案,原告在活动期间下单并付款,双方之间的购物合同成立并生效,免单规则成为双方购物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最后,“限时免单”的约定条款属于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的条款,当消费者符合免单规则的要求时即条件成就,则免除消费者该单货款是被告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

综上,被告制定的免单规则系双方购物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涉案的“限时免单”活动中,原告下单时间与实际被免单人一致,付款时间在先的情况下未获得免单的优惠待遇。因此,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照“限时免单”规则确定原告为被免单人,属于合同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的诉求于法有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温馨提示

在网络购物时,面对免单、打折等各类促销活动,要理性消费,提前了解活动内容,最好是截图保存促销活动规则、商品订单页面等资料,收集好购物票据、快递单等维权凭证,防止发生消费纠纷时因没有证据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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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义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