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从史老板把米会计单独喊到办公室的那一刻说起。
史老板:米会计,我托朋友从日本代购回来一批鹅绒被,作为这个月的营销激励方案。不过没发票,你看怎么处理啊?
米会计眨眨眼,作懵懂状:老板,您说怎么处理?
史老板不语,片刻,压低了声音郑重道:小米,你去开点票来。
*票开**?增值税票?正规发票?格老子的!你以为开发票就和白纸上画画一样啊!
米会计不语,一脸无辜地看向史老板,内心一万头羊驼在狂奔!

内心的羊驼
第二天晨会,米会计笑呵呵地给包括史老板在内的全体员工发送了一份PPT,名曰《发票不是你想开就能开》,内容如下:
首先,举个栗子:
1)史老板请独立设计师米姑娘做了套精美的产品PPT,支付报酬3,000元,无发票。
2)史老板在劳务市场找米阿姨帮忙搬砖,支付报酬200元,无发票。
请问,史老板找财务报销这两笔费用的时候,米会计应该如何处理?
选择A:(铁面无私包公脸)没有发票一律不能报销,哪儿凉快哪儿待着去。
选择B:(低眉顺眼舔狗脸)老板的报销乃头等大事,发票这种小事交给小米就行。
选择C:(迷茫无辜包子脸)没有发票,报,还是不报?这是个问题,好难啊。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完全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小米会计根本不用为难。

会计基本准则
依据《会计基本准则》第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即:各类会计考试教材第一章必然会提到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只要交易或者事项真实发生了,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应按照经济实质做会计确认。
发票只是一项交易的形式要件,并不是必要条件。
除了发票以外,支付流水凭证、内部支付凭证,签收证明,出入库单等内部凭证也可以作为会计确认的依据。
也就是说,史老板报销付给米姑娘和米阿姨的劳务费,即使没有发票也是可以的。
就这么简单?显然不可能。
这里并不是故事的结局,这里只是故事的开始。
如果只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能把发生的费用计入账簿,那我们平时为什么又要被千叮咛万嘱咐:记得要发票!记得要发票!?
这里涉及到一个特别重要的知识点:税会差异。
即:会计准则不等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这里就讲得很明确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税法利润,而不是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出的会计利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本章(第三章 应纳税额)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于是《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又做了许多明确的规定。
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如下: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长久以来我国一直都是“以票控税”,通过对发票的管控,来管控税源。
简单来说,就是:要有发票啊!

听起来好像有点复杂,举个简单的栗子:
- 史老板的公司卖砖头获得1,000元收入,请米阿姨搬砖发生了500元成本,但没发票。
按会计准则,卖砖头和搬砖头都是真实发生的交易,收入减去成本,得到会计利润500元,应纳税额500*25%=125元。
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必须依照税法规定。
税法认可卖砖头获得收入1,000元,但支付给搬砖米阿姨的500元,因为没有符合规定的发票,税法不予认可。
收入(1,000)减去成本(0),计算出税法利润1,000,应纳税额1,000*25%=250元。
那么问题来了,会计利润和税法利润有差距怎么办?
纳税调整了解一下。
然而,很多时候,许多发生的真实交易确实无法取得发票。
就拿米阿姨搬砖来说吧,如果非要她开具正规发票,否则就不能接这单200元的生意,也实在太为难米阿姨了。
搬砖不易,彼此体谅啊。

于是,为了创造更美好的新世界,国税总局发布了2018年28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这部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所谓税前扣除凭证,通俗点说就是可以用于税前抵扣,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列入费用的凭证。
真实性:指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并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举个栗子,米会计不能瞎编个买卖成交的故事,自己在白纸上写个收据,银货两讫,然后入账。
合法性: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举个栗子,米会计不能拿一张假发票去入账。
关联性: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举个栗子,米会计不能把史老板唱KTV的发票作为会议费入账。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呢?
首先,税前扣除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的一系列会计凭证。
外部凭证指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既然外部凭证不仅仅包括发票,那么是不是没有发票也可以呢?
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对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必须以发票(包括由税务机关*开代**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们日常所发生的大部分交易,都属于这种情况。

“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代**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中,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简单说就是,凭*开代**发票,或收据啦。
这里提到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米会计也咨询了当地税局,有两种情况:
1)按期纳税(仅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月销售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另外,还有两种情况也需要关注一下:
其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的。
如果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仍然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二: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毕竟国外是没有发票的。一般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自制的形式发票,佐以其他税费缴纳凭证。

综合以上内容,米会计终于可以给守在财务室门口催报销的史老板一个明确的答复:
1)支付给独立设计师米姑娘做PPT的报酬3,000元,
米姑娘做PPT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米姑娘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但其交易金额超过了每次500元,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支付给米姑娘的报酬,没有发票是不能作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
史老板必须和米姑娘签订服务合同,请米姑娘去税务局申请*开代**发票,取得发票后回来报销。
2)支付给劳务市场米阿姨搬砖的报酬200元,
米阿姨搬砖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米阿姨为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人,但其交易金额没有超过每次500元,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支付给米阿姨的报酬,没有发票也可以作为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但米阿姨需要给史老板写一份收据,收据上列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收款项目、收到金额等关键信息,同时史老板需要提交相应的支付证明,例如支付宝转账凭证截图,或其他佐证材料。
史老板听完米会计的回复,觉得很不可思议:
“小米,你到底会不会做账啊!我做生意这么多年了,从来没这么麻烦过!
没发票又怎样,你不能去找发票啊!
出租车票、加油票、餐票,什么票都可以!我批准了!你只管去找票就可以了!”
史老板气势汹汹,米会计却很淡定:“老板,时代不一样了。”

多年来,很多私营企业早已经习惯了没票找票。
没发票,找亲朋好友讨点出租车票凑一凑就好了嘛。
没发票,找朋友公司开一张,亲兄弟明算账,朋友多交的税咱也会好好付的。
更有甚者,老板闲来无事掐指一算:诶呦喂,这个月收入有点多费用有点少,要多交税了呀。不行不行,赶紧找路子弄来十几万加油票,让会计赶紧入账冲利润。
老板们的想法贼简单:我有票啊,票是真的啊,我为什么不能入账啊?!
当然不能入!
随便弄来十几万加油票就敢肆无忌惮地往管理费用里记?
你以为你开的是物流运输公司啊!
你们公司到底有多少辆车,跑多少里程,加多少次油,自己心里没点数?

大数据的时代
在过去的时代,可能偶尔干上那么一两次,也出不了什么事。毕竟世上企业多如牛毛,汪洋大海中轻易也逮不住你这么一滴小水珠。
可是,时代变了!
现在是大数据AI时代。
你喜欢听什么歌,喜欢买什么东西,喜欢看什么文章,大数据全都看得一清二楚,简直比你自己更了解你自己。
建于“电子底账”之上,依托大数据分析的税务金三系统难道还摸不清你家企业的那点小故事?

至此,米会计终于讲完了她本次的PPT《发票不是你想开就能开》。
座下营销总监钱小老板嘴角上扬,呵呵轻笑,不咸不淡反问一句:说了那么多,到底是要发票还是不要发票呢?
不等米会计开口,史老板已经面无表情地哼哼一句:就是要发票呗。
那天以后,史老板再也没和米会计提鹅绒被没发票的事。
又过了半个月,米会计收到一份业务部门的支付申请:采购五万块鹅绒被。
采购申请书、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样样俱全,票据形式完全符合规定。
米会计微微皱眉:不是说好托朋友从日本代购的嘛。
(以上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乃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