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要
制造、进出口酒类或做酒类进出口中介的人,应具备必要的要件在事前获得相关许可,并应在酒类的容器或商标上按相关标准标示所要求的事项。如没有按标准施加标示,则不可以以销售为目的进口、陈列、搬运或用于营业。
且对酒类课征酒税,制造酒类后搬运出库的人或进口酒类的人,依照关税法有缴纳酒税的义务。
以下以限制对象商品的许可申请及标示事项为中心加以说明。
■ 主管机构、法律依据
ㅇ主管许可等本法令限制规定的主管机构为计划财政部,具体业务有主管事务署负责处理。
ㅇ法律依据为酒税法、酒税法施行令、酒税法施行规则等。
■ 课税条件
☉ 课税对象:酒类
ㅇ酒精 - 稀释后可作为饮料的乙醇,包含有杂质不能直接作为饮料,但精制后可以作为饮料的粗酒精。
ㅇ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饮料 - 包括溶解后可用作饮料的粉末状态,但根据"药剂师法",酒精含量低于6度的除外。
☉ 纳税义务人
进口酒类,有义务根据关税法缴纳关税的人
☉ 税额计算
ㅇ 酒精:酒精量(kl)× (\57,000 + 酒精含量超过95度时,每度超过95度时加600韩元)
ㅇ 酒精除外酒类:酒税课税价格(关税的课税价格+关税)×主税率
☉ 教育税: 酒税金额的10%(但对酒税税率超过70%的酒类,30%)
■ 事前准备许可事项
☉ 酒类销售业许可
经营酒类销售业(包括销售中介业或招待业)的人,应按酒类销售业的种类每销售场都要具备依照总统令里规定的设施标准和其外要件,并须获得管辖税务署署长的许可。
ㅇ综合酒类批发业
ㅇ特定酒类批发业
ㅇ酒精(工业用酒精除外)批发业
ㅇ酒类进出口业
ㅇ酒类中介业
ㅇ酒类零售业
ㅇ酒精零售业
■ 许可申请
想获得酒类销售业许可的人,应按酒类销售业种类检附必要的材料提交(包括利用国税信息通信网的提交)至主管销售场税务署署长处。
ㅇ酒类销售业许可申请(申报)书
ㅇ租赁合约副本(限于租赁销售场的情况下提交)
ㅇ 公司长成、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及人员名单(限于法人的情况下提交)
ㅇ合作协议副本(限于合资企业时提交)
ㅇ酒类销售业种类别所需提交材料
- 综合酒类销售业及酒类进口业:出资证明书
-酒类进出口业:贸易业固有编码证副本
-酒类中介业: 连锁经营评价书副本
-酒精销售业者:依照危险物安全管理的检验证书,酒精销售业者指定书(限于销售发酵酒精时提交)
■ 标示事项
制造或进口酒类的人,应在其酒类的容器或商标上标示以下所列事项。
ㅇ酒类的种类
ㅇ原料的名称及含量
ㅇ原料主成份的生产国或地区
ㅇ生产日期及免税与否
ㅇ流通期限或品质维持期限
ㅇ其外以总统令制定的事项
-制造商名称及制造厂位置
-酒类的酒精含量
-酒类的容量
-添加物的名称
-商标名
■ 标示标准
按酒类标示事项的标示标准如下。
☉ 酒类的种类
ㅇ酒精
ㅇ发酵酒类:米酒、药酒、清酒、啤酒、果酒
ㅇ蒸馏酒类:白酒、威士忌、白兰地、一般蒸馏酒、利口酒
ㅇ其他酒类
☉ 原料的名称及含量
ㅇ进口酒类:依照食品卫生法标示标准进行标示
-销售为目的的食品或食品添加物的标示
-定有标准和规格的器具及容器、包装的标示
☉ 原料主成份的生产国或地区
ㅇ进口酒类
-知识经济部长官为了确立公正的交易秩序和保护生产商及消费者,对需标示原产地的产品,进出口时必须标示原产地方可进出口销售。
-贸易商或销售商不得有以下任何行为。
*标示虚假原产地或标示的原产地可使人误认的行为
*损伤或变更原产地标示的行为
*对原产地标示对象商品没有标示原产地的行为
☉ 生产日期及免税与否
ㅇ生产日期的标示方法
-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
-已标示批量编号(lot number)或装瓶年月日的,可省略标示生产日期
-必须标示流通期限或品质维持期限的酒类,如米酒、药酒及啤酒可免于标示生产日期
ㅇ免税与否标示对象及方法
-标示对象:免除酒税的酒类
-标示方法:免税酒类的瓶盖和商标,必须与课税酒类的瓶盖商标区分使用
☉ 流通期限或品质维持期限
ㅇ标示对象
-米酒(灭菌米酒除外)
-药酒(灭菌药酒除外)及啤酒
ㅇ流通期限或品质维持期限设定标准:适用以食品卫生法设定的流通期限标示标准
ㅇ标示方法
标示成“00年00月00月为止”或标示生产日期时应标示成“自生产日期至00日(月、年)
☉ 其外以总统令制定的事项
ㅇ生产商名称及制造厂位置
-进口酒类:应标示进口商商号(法人名)、电话号码、许可场所、进口物品的制造商名
ㅇ添加物名称
-标示对象: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标准,将其名称和用途一同标示的添加物
■ 免税酒类
☉ 进口免税
ㅇ免税对象
-以总统令指定的驻韩外国公馆或其外与此相准的机构,以公用品的用途直接进口或以总统令指定的驻韩外交官及与此相准身份的人,以自我消费用目的直接进口的。
-国外捐赠,用于寺院、教会或其他宗教团体仪式用酒类
-旅客入境时携带进口的,免于缴纳关税的酒类
-依照药事法为了制造医药品,以原料进口的酒类
-依照酒税法或食品卫生法,以检验的目的而收集的酒类
-因变质、品质不良或其他特殊理由,需将进口的酒类复运至同一生产商的任何一家生产工厂的情况下
ㅇ免税申请
对进口的酒类想获得酒税免税优待的人,应将记载有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出口国名、进口酒类的种类、酒精成分、数量及价格、进口酒类的用途、出口年月日、酒税同等金额等事项的进口酒税免税批准申请书和以下按免税对象别要求的材料,检附至主管海关关长处,并须获得批准。
-以总统令指定的驻韩外国公馆或其外与此相准的机构,以公用品的用途直接进口或以总统令指定的驻韩外交官及与此相准身份的人,以自我消费用目的直接进口的:外交通商部长官的免税酒类购买推荐书
-国外捐赠,用于寺院、教会或其他宗教团体仪式用酒类: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证明此为事实的证明材料
-依照药事法为了制造医药品,以原料进口的酒类:食品医药品安全厅厅长长官证明此为事实的证明材料
-依照酒税法或食品卫生法以检验的目的收集的酒类:检验机构收集检体的证明材料
-因变质、品质不良或其他特殊理由,需将进口的酒类复运至同一生产商的任何一家生产工厂的情况下:主管税务署署长签发的出口酒类免税批准材料
☉ 出口免税
想获得出口或交货酒类酒税免税优待的人,应在其酒类出厂前将标示以下所列事项的出口、交货酒类免税批准申请书检附至主管税务署署长处,并须获得相应的批准。此时,如酒类生产商和酒类出口、交货商不是同一人,生产商和出口、交货商应联名申请。
ㅇ申请人的个人信息
ㅇ出口或交货酒类的制造厂位置
ㅇ出口或交货酒类的种类别、容量别、酒精成分别数量及价格
ㅇ酒税同等金额
ㅇ出口或交货年月日
ㅇ出口港、出口地或交货处、交货地
ㅇ出口酒类的装运方法
☉ 酒精免税
将酒精用为国家的*药火**制造用、*草烟**发酵用(限于有关出口时)、燃料用、医疗医药品用或其外工业用等目的进口时,可通过获得主管税务署署长的最终用户证明书免于缴纳酒税。此时,依照学校或基础研究振兴及技术开发支援相关法律的机构或团体和非盈利法人研究机构,以研究为目的使用的包装在10L以下的试药用酒精,可将3个月份批量总和获得最终用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