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7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品毒**案。
近日,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株洲市法院开展打击*品毒**犯罪集中宣判活动,公开宣判6起*品毒**犯罪案件,涉案的23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其中被判处死刑并被依法执行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人、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8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2人,所判处的案件中无一被告人判处缓免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贩卖*品毒**数量大,2毒贩被执行死刑
2015年2月至5月间,贺小秋指使同案被告人先后8次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向被告人彭学琴购买甲基苯丙胺41千克。彭学琴从上线处拿货,在完成交易后获取差价款共计5.9万元。*品毒**运回醴陵市后,贺小秋分别贩卖给他人。同年5月7日,贺小秋再次指使同案被告人在陆丰市甲西镇彭学琴处购买*品毒**,彭学琴从上线处拿货,在完成交易后获取差价款1万元。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醴陵市汽车南站附近一加油站抓获同案被告人,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旅行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1包,共计10.3千克。随后,公安人员将驾车前来接*品毒**的贺小秋等人抓获。贺小秋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系彭学琴。5月12日,公安人员在陆丰市甲西镇汽车站抓获彭学琴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小秋、彭学琴违反国家*品毒**管理法规,贩卖*品毒**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品毒**罪。分别判处贺小秋、彭学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刑,被告人贺小秋、彭学琴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荷塘区人民法院:唐某等6人贩卖*品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0年以来,被告人唐某先后实施贩卖*品毒**犯罪4次,非法获利540元,实施容留他人吸食*品毒**犯罪3次;被告人陈某先后实施贩卖*品毒**犯罪3次,非法获利300元;被告人贺某姣先后实施贩卖*品毒**犯罪3次,非法获利150元;被告人陈某军先后实施贩卖*品毒**犯罪2次,非法获利200元;被告人何某明先后实施贩卖*品毒**犯罪2次,非法获利350元;被告人郭某洪先后实施容留他人吸食*品毒**犯罪3次。
法院判决:唐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4万元;陈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贺某姣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陈某军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何某明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郭某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渌口区人民法院:
案件1:黎某、张某贩卖*品毒**案
2022年3月至6月,被告人黎某8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张某向黎某等人3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黎某非法获利1575元,张某非法获利200元。
法院判决:黎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件2:郭某、吴某、张某贩卖*品毒**案
2022年1月15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吴某为帮他人代购*品毒**遂联系被告人张某,张某为帮吴某等人购进*品毒**遂联系被告人郭某,郭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到毒资后向张某贩卖*品毒**三次,张某从中获利2101元、吴某从中获利199元、郭某从中获利100元,并分别获得吸食*品毒**的好处。案发后,张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
法院判决:郭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吴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醴陵市人民法院: 肖某山等3人贩卖*品毒**案
2022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袁某在自己经营的粉店与李某彬、陈某、周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共同出资3000元,由袁某联系购买*品毒**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袁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李某彬、陈某、周某3000元毒资,随后联系被告人龙某响购买*品毒**。龙某响通过微信收取袁某3000元毒资后,联系被告人肖某山购买*品毒**,并通过微信转账2500元给肖某山。肖某山收到2500元毒资后,联系上线购买*品毒**,并微信转账给上线2000元。随后肖某山、龙某响一起来到醴陵市瓷谷大道附近,肖某山从上线手中拿到两小包*品毒**,包含甲基苯丙胺(约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再交由龙某响贩卖。袁某接到龙某响发来的微信定位,安排李某彬、陈某、周某三人前往瓷谷大道附近路边拿到*品毒**。
法院判决:肖某山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龙某响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袁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攸县人民法院:
胡某甲等7人贩卖*品毒**案
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胡某甲通过介绍被告人谭某良购买*毒冰**而获取*品毒**的回扣,通过被告人姜某军的介绍购买*品毒**后,多次贩卖*品毒**给被告人张某俊等人,后张某俊多次贩卖*品毒**给他人。被告人胡某乙亦在被告人李某龙的介绍下在胡某甲处购买*品毒**后贩卖给他人。谭某良与被告人邓某海互相贩卖*品毒**等。胡某甲居间介绍直接贩卖*品毒**给多人,*品毒***毒冰**数量超过50克;谭某良多次贩卖*品毒**给他人,*品毒***毒冰**数量超过十克;李某龙以营利为目的,为胡某乙居间介绍贩卖*品毒**;张某俊多次贩卖*品毒**给他人;姜某军以牟利为目的,为胡某甲居间介绍贩卖*品毒**;胡某乙和邓某海贩卖*品毒**给他人。
法院判决:胡某甲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谭某良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张某俊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姜某军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龙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胡某乙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邓某海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来源:株洲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