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中的材料价应据实调整,按照实际发生的材料价格计入工程造价是惯例
高某某、石家庄泰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10月15日,高某某与石家庄泰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泰迪公司)签订《开班前的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了施工款的拨付时段:以主体封顶为第一次拨款,验收完成后15天内按完成量的85%支付,45天内主体部分付清;第二条约定了高某某向泰迪公司支付200万元保证金, ±0 验收完成后15天内返还,逾期后付款按2%月息支付利息;第五条约定了涉案工程的计价以定额,两类加取4个百分点,不再执行其他政策。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某即进施工现场,准备施工。
同年12月25日,泰迪公司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一建)签订了《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概况、承包的范围、施工日期、承包的方式、工程质量的要求以及合同价款的确定,同时对工程量、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验收及保修等签订了具体的合同内容,同日,高某某与泰迪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针对泰迪科技产业孵化器2#建筑项目签订的《开班前的协议》的内容进行补充如下:由于乙方(高某某)不具备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故乙方借用石家庄一建的资质与甲方(泰迪公司)签订的的施工合同不作为此项目的执行依据,而是以甲乙双方于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开班前的协议》作为执行依据,项目的实际施工仍由乙方负责,此补充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与《开班前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施工至2013年10月31日,河北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工程进行检测,2013年11月30日,高某某、泰迪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形成了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同日泰迪公司接收了该工程。经泰迪公司申请,由河北宇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工程鉴定总造价为26, 467, 195. 33元。
二审中,宇顺公司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关于材料价款,鉴定人员答复,定额中的材料价应据实调整,按照实际发生的材料价格计入工程造价是惯例。
争议焦点
材料费怎么计价。
实际施工人高某某观点
二审判决认定并支持“材料费据实调整”错误。一审中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冀宇顺价鉴定字(2016) 0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材料的价格是按市场价做出的,并不是按双方约定的08定额计价,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首先,合同双方约定了定价标准。《开班前的协议》约定工程以08定额计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严格按08定额为依据做出鉴定意见,不应再依市场价作出调整。其次,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费据实调整,工程造价鉴定单位所称依据惯例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经咨询多家鉴定机构意见,材料费据实调整并未违反08定额的规定,即使选择定额计价,由于施工时间较长,材料价格处于波动之中,据实调整是工程造价的一般原则。故鉴定结论中的材料价格按市场价进行调整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当事人对材料价款的异议,鉴定人员于二审中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员答复鉴定人员答复,定额中的材料价应据实调整,按照实际发生的材料价格计入工程造价是惯例。同时,二审法院对此问题咨询了多家鉴定机构意见,鉴定机构均认为材料据实调整并不违反当事人约定2008年定额的工程计价依据,因施工时间较长,材料价格处于波动之中,据实调整是工程造价的一般原则。由此,二审法院对案涉工程材料费的认定符合工程计价惯例和一般原则,未违反当事人的约定。高某某申请再审主张二审判决对材料费问题认定错误的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是材料费如何计价。高某某、泰迪公司双方签订的《开班前的协议》约定,涉案工程以08 定额计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按照定额结算工程价款,实质上就是据实结算,材料价按照市场价随行就市予以调整。
▶风险提示
工程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合格的建筑产品所消耗的 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费、工期天数及相关费率等的数量标准。施工定额反映的是施工行业的平均施工水平,是针对一定时期发布的,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发展、物价的变化,主管部门会及时对定额中的人工费、材料费等进行调整。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0号民事判决书。
许海峰律师,专业建筑工程律师,从业二十多年,代理全国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免费咨询,成功后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