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未报发包方备的效力问题分析

农户是流转的主体。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要求,承包农户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户拥有承包权和经营权两个权利。在承包农户无力无暇或者不愿耕种时,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所以承包农户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否流转、流转给谁、流转的价格、流转的期限等由流出农户说了算,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未报发包方备的效力问题分析

流转土地规模种植茶叶

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承包农户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时,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书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可以参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拟定。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未报发包方备的效力问题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流转未报发包方备案情况时有发生。 在实践中,很多农户与受让方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由于不知道需要报备、不愿意别人知晓流转价格、怕麻烦、担心发包方不同意等各种原因,未及时报发包方备案时有发生。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未报发包方备的效力问题分析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发包方不得仅以未报备为由确认流转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这充分体现了承包农户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了审判机关对农户流转权予以充分的维护,这个司法解释非常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