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款项后不能取得发票怎么处理 (大额支付只有发票入账可以吗)

引言:

发票具有结算功能,在某些简单的交易中,可以作为已经付款的凭证,尤其是在现金交易中,因为无法形成流水,这时候持有发票,将可能成为证明付款的“孤证”,对于完成付款也存在高度盖然性。但在不是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仅持有发票并不能作为付款已完成的依据。尤其是在工程领域,因标的额比较大,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间都会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进行交易。当然也就形成了普遍的交易习惯:比如先*票开**,后付款。付款人通常要求先开具发票,然后按照票面金额付款。在笔者代理的部分建工合同案件中,乙方已经向甲方开具发票,但甲方并未按照约定付款。此时,甲方手中的发票,不能作为已经付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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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大连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康达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发票具有结算功能,但在不是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仅持有发票并不能作为付款已完成的依据,发票持有人应该提供支付款项的支票存根、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等用以对付款事实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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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发票能否作为康达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的依据问题。

本案中,昊源公司的建筑施工活动已经完成,根据施工合同向康达公司主张给付剩余工程款,而康达公司主张工程款已全部给付完毕,双方已结算清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康达公司主张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应当负有对该主张举证加以证明的责任。发票具有结算功能,但在不是现金交易的情况下仅持有发票并不能作为付款已完成的依据。发票持有人应该提供支付款项的支票存根、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等用以对付款事实加以证明,因此,康达公司仅以持有发票而主张付清全部工程款依据不足。——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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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智慧来源于审判者,本文仅作交流、学习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