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转租未经同意谁负责 (承包土地再转租合同如何解除)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濮阳市京开道机电设备销售处和张三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相关证据,出庭参加庭审,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简要代理意见:

一、被告王五、李四系本案适格当事人。

二原告与三被告于2015年9月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合同双方就租赁土地基本情况、租赁期限(201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租金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约定,三被告作为出租方,二原告系承租方,且王五、李四均在甲方(出租方)处亲自签字,并均在《收条》上签字,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同郑州奥美粮食机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五年的租金,后双方就合同解除、转租达成合意,被告承诺向原告返还一年租金等费用22.2万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但被告却未履行。

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三被告支付了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五年租赁费94.8万元,三被告在答辩时均不持异议;

后因案外人土水实业有限公司欲承租案涉土地,三方就案涉土地达成协议并于2018年5月20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该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2018年5月1日至2028年5月1日,土地租赁费/年/亩按400元,第一次地租款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该期间为一年零五个月,租金共为481667元,此期间案涉土地的权利人为二原告,案外人应将租赁款项支付给二原告),一年租金34万元等等。

2018年5月20日当天,原告与被告就案涉土地亦达成了协议,原、被告同意解除《土地转包合同》,被告在2018年12月30日前退还原告一年租金等费用共计22.2万元,即被告退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的租赁费等,但至今被告并未履行,被告答辩时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应当返还原告22.2万元。

三、原告张三配偶张三妻代原告收到了案外人土水公司款项481667元,该款项系土水公司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的租赁款项,并不包含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一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的租金22.2万元。

因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五年的租金,后被告同意原告转租及退还一年的租金,则原告在案涉土地上享有四年的承租、转租权利。2018年5月20日,原、被告及土水公司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原告转租给土水公司(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原告亦同意解除2019年10月2日之后的租赁合同关系,则作为次承租人的土水公司将承租土地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的租赁费48.1667万元应当交付承租人的原告,显然该款项并不包含被告所述应当退还原告的一年租金22.2万元。

综上,原告就案涉土地向被告支付了五年的租金,显然其享有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期间五年的承租、转租权,后被告同意原告转租并退还一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的租金22.2万元,则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期间,原告亦是案涉土地的权利主体,当然享有获得案外人向原告交付该期间租金481667元的权利,48.1667万元显然不包含22.2万元,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2.2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代理人:

2019年5月8日

土地承包转租未经同意谁负责,承包人转租土地承包合同能否解除